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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新的政府管理模式,公共行政民营化备受各国推崇,成为摆脱“政府失灵”、提高公共行政效率以及提升公共服务品质的主导模式。这一模式也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得到中央政府的高度关注与大力支持。虽然我国的民营化改革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尤其是公私主体责任缺失严重。由于片面追求民营化的形式、忽视民营化过程中公私主体责任的构建,在具体实践中,公私主体因责任不明晰而互相推卸责任、逃避责任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严重影响了民营化的实效、甚至导致民营化的失败。本文跳脱出此前公共行政管理的角度,而是从公私主体责任方面对民营化进行考察,重点探究我国公共行政民营化实践中公私主体责任缺失,提出构建公私主体责任制度的合理建议。笔者将公共行政民营化置于我国当前全面深化改革、提高国家综合治理能力的大背景下,借助典型案例,探析公共行政民营化过程中公私主体责任的缺失。通过分析,笔者总结梳理出公私主体各自需要承担的主要责任:私人主体责任主要包括行政合同履行责任、自我规制责任、公法约束公权力的相关规则。公共行政民营化中,私人主体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应全面履行行政合同。由于公共行政公益性的要求,私人主体还需承担自我规制责任及公法约束公权力的相关规则。公共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直接履行责任、担保责任、补充责任、行政合同管理责任。公共主体作为公共利益代表者,提供公共物品、实现公共利益是其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公共主体需要承担履行责任、行政合同管理责任。而公共主体之所以要担负担保责任和补充责任,实际上则是行政任务公共性和公共利益的必然要求。由于私人主体具有天然的逐利性,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公共主体必须承担担保责任和补充责任以保证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持续供应。笔者期望,通过加强公私主体责任研究,使公共行政民营化实践中公私主体责任缺失现象得到有效控制,为我国民营化事业的顺利开展提供可行性的参考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