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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经济一体化对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回顾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历程,东部、中部、西部和东北四大板块,环渤海、“长三角”和“珠三角”三大都市圈等都已经制定了经济区域发展规划,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制度基础逐渐建立起来。目前,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的城市作为新的区域经济增长极,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出现了泛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京津冀、沈大、山东半岛经济圈等多个区域经济体。然而,在区域经济一体化加速发展的情况下,我国原有的“行政区经济”却成为重要的制约瓶颈,由于条块分割,无视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已不能适应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要求。于是,出现了跨行政区不同形式的经济联合,如经济技术协作区、经济协作区等。但这些经济联合体,仅仅只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初级形式,并沿袭了计划经济条件下以政府为主导的经济联合,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也不能达到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目的。在这样的背景下,省级政府作为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的重要调控主体,如何通过自身的管理创新,把这种区域经济一体化加速发展的趋势更好地延续下去,推动各个行政区域资源的进一步整合与发展,寻求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合理制度框架,是国内学者和政府都十分关注的问题。本文主要运用了公共管理学、区域经济学等有关学科的基本理论,通过比较研究、文献研究等研究方法,对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省级政府的管理现状和不适应性问题以及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进行了规范研究。本文的研究表明:省级政府作为区域经济发展的一级调控主体和利益主体,不仅是地方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同时又是区域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在区域经济一体化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行政区划不适应、行政职能不完善、政府间关系不协调、机构设置不合理、省级政府及官员考核制度缺乏科学性等问题都制约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一步发展。本文针对这些方面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即:消除行政区划的消极影响;转变省级政府管理职能;建构省级政府间良好的横向关系;深化省级政府机构改革;健全区域公共政策与法律制度;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完善省级政府及官员考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