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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C电子商务发展迅速,然而我国在法律制度方面有所欠缺,特别是税收法律制度方面。笔者从C2C电子商务的基本特征出发,试图通过比较分析,结合C2C电子商务的现状,对C2C电子商务是否应该征税,是否该征收新税,如何征税展开阐述,得出以在税收法律制度上增补的形式对C2C电子商务开征税收,并予以税收优惠的结论。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C2C电子商务税收的基础问题分析,包括基本特征、分类、可税性和必要性,还有是否对C2C电子商务开征新税的讨论。首先对C2C电子商务的基本特征和分类做个基本的介绍。其次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来对C2C电子商务进行分析,探讨我国C2C电子商务的可税性以及对其征税的必要性。可税性和必要性是C2C电子商务税收的理论前提,只有C2C电子商务具备了可税性,税务机关才能对其开征税收。同时,C2C电子商务税收也要存在的必要性。最后是在C2C电子商务需要征税的基础上,探讨是否对C2C电子商务开征新税的问题。第二部分主要是对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未开征的原因的分析,从法律和制度上,深入分析我国C2C电子商务为什么还没有开征税收的原因并加以阐述。第三部分是笔者对C2C电子商务税收提出的建议。主要是根据实际情况,同时借鉴国内外相关理论研究成果,针对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未来立法,以修订形式完善现行税收实体法、现行税收征管制度的立法完善等两个方面来提出建议并予以理论分析。第四部分是结论。根据前面部分的分析和比较,笔者得出结论,包括三个部分,即对C2C电子商务应该征税,不应该征新税和应该采取优惠的税收政策,并提出我国应在适当的时机制定合理的C2C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和法律的展望,为C2C电子商务整个的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