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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变更管辖制度作为法定审判管辖制度的例外和有益补充,其设置目的在于确保案件由客观中立的法院进行管辖,从而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真正实现司法公正。综观世界主要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其刑事诉讼立法大都确立了比较健全的审判变更管辖制度。反观我国立法,刑事诉讼法在确立法定审判管辖制度时,尽管也规定了一些变通做法,但是过于分散而不成体系,并没有建立起一套完备的审判变更管辖制度;加之法律条文规定得过于笼统,使得可操作性不强,从而导致司法实践中在审判管辖方面产生了诸多问题,有碍司法公正的实现。因此,怎样构建一套符合我国司法实际的刑事审判变更管辖制度,已成为一个需要进行深入研究的课题。本文以刑事审判变更管辖制度为研究对象,首先阐述变更管辖制度的基础理论,然后分析我国变更管辖制度在立法和司法运行中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在借鉴其他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今后建构一套完备的刑事审判变更管辖制度提出初步设想。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约三万字。第一部分论述刑事审判变更管辖制度的基础理论。刑事审判变更管辖制度作为法定审判管辖制度的例外和补充,是指当出现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案件的法定管辖法院不能或者不适宜继续行使管辖权时,法律所建立的一种通过改变案件管辖法院来保障案件得到及时、公正审判的管辖变通机制。其实质在于对法定管辖权的变更,即将案件的审判管辖权由原法定管辖法院转移到原本无管辖权的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审判变更管辖制度与回避制度、“法定法官”原则具有一定的内在联系。作为审判管辖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审判变更管辖制度具有重要的制度价值,其对于实现程序正义、维护被告人的公正审判权以及增强司法权威、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第二部分分析我国针对审判变更管辖问题的立法现状和司法运行现状。从刑诉法有关审判管辖的法律条文中可以看出,我国并没有真正建立起审判变更管辖制度,只是在法定管辖制度之外,做了一些不成体系的变通规定,如规定提级管辖、指定管辖等,以达到变更管辖的目的。此外,现有变更管辖规定具有典型的行政化色彩,对案件是否变更管辖完全由法院内部决定,当事人等无权参与其中。立法上的种种缺陷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由于法律条文规定的过于笼统,人民法院在决定是否适用变更管辖制度时具有很大随意性,从而导致有些应当进行变更管辖的案件却没有进行变更管辖。加之当事人不能参与其中,无法对审判管辖问题提出相关诉求,更无法对法院的决定进行有效监督,从而进一步加剧了审判变更管辖制度适用的随意性。第三部分考察主要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在刑事审判变更管辖制度上的先进立法经验。世界主要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无论属于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大都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刑事审判变更管辖制度。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规定各具特色,既有相同之处,又在一些方面存有一定差异。总体而言,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在立法上对于审判变更管辖的适用条件、启动时间、启动主体以及决定主体和具体处理程序等都作了具体、详细的规定。反观我国对变更管辖的规定,与之相较,则存在较大差距。因此,考察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成功做法,对于我国今后建构完备的刑事审判变更管辖制度具有重要借鉴意义。第四部分提出今后我国构建刑事审判变更管辖制度的初步设想。将来在构建刑事审判变更管辖制度时,必须首先确立制度设置所应坚持的原则。具体而言,应当确立司法公正优先原则和当事人参与原则。对案件进行变更管辖应当把追求司法公正作为出发点和归宿,不能只是为了更有效地打击犯罪而随意变更案件管辖法院。同时,应当允许当事人针对案件的审判管辖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诉求,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诉讼权利。对于刑事审判变更管辖制度的具体构建,应当从适用情形、启动主体、启动时间、决定主体以及具体处理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此外,在赋予相关主体权利的同时,还应当建立相应的权利救济机制,以避免权利因得不到救济而成为一种“摆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