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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正在迅速发展的商品交换模式,已经渗透到了我们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B2C和C2C是最基本的两种电子商务模式。和传统交易模式遇到的困境相同,在B2C、C2C电子商务环境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同样成为了一个有待解决的重要问题。由于B2C和C2C电子商务模式对消费者而言存在意思表示、支付手段和商品交付方式的共性,故个人消费者权益就应当受到相同或相类似法律规范的保护。B2C、C2C电子商务交易的运行方式的本质依据就是交易参与人之间形成的合意,在不同交易阶段涉及不同的交易参与人和相关交易合同,此为纠纷发生时的重要的责任划分方式。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对B2C、C2C电子商务模式下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立法保护、执法保护、和司法保护上。立法保护上主要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和《侵权责任法》这四部法律规范就B2C、C2C电子商务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予以规定,目前还尚无专门立法;执法保护上主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予以执法保护;司法保护主要指法庭通过诉讼或者仲裁庭通过仲裁的方式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行的法律保护中存在诸多问题,包括:诸多问题没有在现行法律中得到规制;第三方交易平台或支付平台所制定的规则中有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条款应当被纳入到法律的框架内;电商领域监管部门多,责任划分不明确;网购消费者起诉不便;以及没有统一的相关立法等。造成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有:相关法律制度没有跟上;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与支付平台制订霸王条款;电子商务中交易商品无法直接查看;交易商品往往缺乏监管机制;电子商务由于其特殊性导致其发展在渊源上受到多部门监管;以及电商平台简易商品保险购买方案的缺失。通过参考国外在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法律制度规定,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在商品发布规则,消费者解约权、免责条款无效、加强政府干预、统一保护口径等方面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完善我国B2C、C2C电子商务环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方案包括:构建完善的法律制度;加强执法并建立民间第三方监督机构;以及提高网购消费者自身的维权能力。消费者的意愿决定了B2C、C2C市场的发展走向,所以以消费者利益为核心,更好地服务好消费者,让消费从电购平台得到良好的用户体验才是促使我国电子商务市场长足发展的源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