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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6年王海打假案胜诉至今,明知是不合格产品仍然购买并向经营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现象逐渐增多,以职业打假人为代表的知假买假人涉嫌侵权甚至财产犯罪的案例屡见不鲜。但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知假买假”索赔行为是正当索赔行为还是敲诈勒索行为仍然存在较大的争议。对此,学界有不少学者开始基于知假买假典型案例对其刑事认定问题展开研究,但以个别案例为研究基点通常会缺乏对“知假买假”索赔行为从概念、分类、范围再到行为性质认定的全面系统的分析总结。因此,本文在刑法整体性思维的指导下,结合民商法、经济法等部门法中所涉及知假买假、打假维权的法律法规,对“知假买假”索赔行为的概念、种类进行梳理,探讨“知假买假”索赔行为与以敲诈勒索罪为代表的财产犯罪的界线问题,具体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知假买假”索赔行为的简要概述,该部分进一步可分为对“知假买假”索赔行为内涵的概述与对该行为的司法适用现状的概述。“知假买假”索赔行为意为明知商品存在假冒伪类等不合格情况后购买,又以该假冒伪劣情况向经营者索赔的行为。目前知假买假者是否有权索赔在民商法学界与司法实务界均存在较大争议,且采取不当索赔手段的“知假买假”索赔行为还存在涉嫌敲诈勒索罪等罪名的刑事风险。第二部分为“知假买假”中主观索赔目的的刑事认定。因为“知假买假”索赔行为在刑事领域最易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索赔目的的刑事认定实际上就是区分正当的索赔目的与敲诈勒索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将“是否基于正当索赔事由+是否明显超过权限范围+索赔态度是否具有协商性”的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标准用于判断“知假买假”中的索赔目的,应当认为知假买假索赔是基于正当索赔事由,在明显超出权限范围且索赔态度不具有协商性的情况下,就超出部分构成非法占有目的。第三部分为“知假买假”中客观索赔手段的刑事认定,具体来说就是判断索赔手段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要挟手段”。将“是否足以使相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威胁内容是否合法+威胁内容是否正当”的威胁要挟手段认定标准用于判断“知假买假”中的索赔手段,应当认为以曝光真实关联信息、以向法院起诉等行为威胁经营者并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威胁要挟行为。第四部分为对“知假买假”索赔行为罪与非罪的综合判定与展望,显而易见,该部分内容可进一步分为现行法规下对“知假买假”索赔行为罪与非罪的判定方案与日后相关法规变更后对该刑事判定所带来的影响的预测。首先就现行法规下综合主观索赔目的与客观索赔手段对各类“知假买假”索赔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进行综合判定,并对该行为可能涉嫌的其他罪名例如抢劫罪、诈骗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等情况进行分析。其次,就未来刑事判定变化的展望而言,因2016年8月5日公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将“知假买假”人排除在消费者的范围之外,因此若该条例正式出台,知假买假人索赔的权利基础可能会发生变化,进而会影响到对索赔行为的刑事认定,须对该部分将对这可能发生的变化进行分析与预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