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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技术标准专业性强、地域性强,且其条文规定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工程经验,在实际应用时又需要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但其在安全、质量、环境等方面对社会又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作为标准化和差别化的矛盾统一体,建设工程技术标准的定位一直在强调统一还是强调差异之间徘徊。作为政府规制的一种,技术标准的主要作用在于预防工程风险,行政机关本能地倾向于加强标准化。但在工程实践中,公法强制和私法自治之间却存在矛盾:工程师不但倾向于优先适用相对国家标准而言千差万别的地方标准,而且相比于技术标准更倾向于以合同要求或工程目标为终极的工作依据。这种行为的溢出成本主要为由于工程实施方与投资方信息不对称而对市场秩序的扰乱,以及工程建设在安全、质量、环境等方面造成对社会公众的不良影响,而溢出收益则为社会整体的技术进步。在溢出成本VS溢出收益的模式下,建设工程技术标准法律定位的核心应为:公法强制与私法自治在何种角度和程度上达到最佳的平衡。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建设工程及其技术标准的涵义、分类和特征,从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两方面确定了其法律性质。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技术标准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其与西方国家的差异,得出了技术标准法律制度的发展与社会结构和经济体制变革同步关联的结论。第三部分从行政许可的角度梳理了在建设工程方面的政府规制形式,从分析了技术标准的公法与私法性质特征、技术标准“去法规化”的溢出成本与溢出收益,并从技术标准体系上的政府规制失效入手,研究了地方技术标准与国家标准的效力关系问题、标准规制与工程师技术自由的问题、技术标准的先进性与技术垄断和技术壁垒的问题,提出了建设工程技术标准的法律定位,即以概率法对溢出成本和溢出收益进行比较,建设工程技术标准应更加强调差异性和自主性,并强化个体理性和公共理性的平衡与互补。得出了在建设工程技术标准化方面的政府适度规制原则、社会参与和技术进步的原则下,建设工程技术标准的定位。第四部分提出了加强建设工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与自主性的协调、建立“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双层标准体制和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差分化体制,提高建设工程技术标准的法律位阶,贯彻落实注册工程师执业制度,实行建设工程技术标准制定和实施的多元化体制、鼓励行业协会等非政府自治组织参与标准的编制,在工程建设领域引入工程保险机制等等方面的措施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