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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址确认制度,从狭义来看,指诉讼中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主动提供并确认其送达地址,法官对该制度进行释明,增强该制度的法律约束力而不是流于形式。从广义来看,送达地址确认制度不仅仅指在诉讼进行中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向法院提交的送达地址,还包括诉讼开始之前当事人之间基于意思自治合意约定的送达地址。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和民事纠纷与日剧增,送达在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中成了关键,而高效便捷的送达则成为当务之急。在此背景下,送达地址确认制度应运而生,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础上,当事人主动提供并确认送达地址。构建以法律约束力为核心的送达地址确认制度使得送达更有质效,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送达难”问题。然而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该制度,司法解释也仅仅对其作了简单规定。为了使送达地址确认制度在实践中真正发挥效用,本文对该制度进行具体分析,对送达地址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完善该制度有所帮助。本文的整体结构和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概述。先分析其产生是为了解决送达难问题,然后界定其含义,主要是指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主动向法院提供其送达地址,进而发掘出该制度的深层理论价值,主要从当事人诉讼义务的承担、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的保障等这些方面来分析。第二部分介绍域外相关制度的考察。分别介绍日本的送达场所申报制度、我国台湾地区的文书代收人制度、邮寄送达的相关规定和送达电子化制度,归纳总结出对我国构建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合理之处。第三部分是从立法现状和实践现状两个角度深入分析我国送达地址确认制度,旨在发现其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原因。在立法上,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该制度,相关司法解释对其作了原则性规定,十分简略。在实践中,有些地方法院对该制度作了具体规定,笔者从江西、浙江、重庆高院的规定入手分析,提炼出其合理之处,对我国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完善予以启发。第四部分提出对我国构建具体完善的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建议。首先对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进行分析;其次强化法官对送达地址确认的释明;再者对送达地址的申报和确认的有关事项提出合理具体、切实可行的建议,如送达地址的填写时间、适用程序等;最后规范诉讼代理人、指定代收人对诉讼文书的签收以及重视电子送达和邮寄送达在实践中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