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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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消费格式合同条款节约交易成本、带动互联网经济发展的同时,在内容上权益分配不均衡,缔结过程合意度低下,具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实风险,同时为了贯彻契约自由与契约实质正义,实现消费者保护、矫正部分市场失灵,司法机关有必要对互联网消费格式合同条款进行司法规制。以实证案例为观察,可以归纳出目前互联网消费格式合同条款司法规制中存在对格式合同条款效力认定路径无序化、效力规制基准适用不一等问题。应当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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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消费格式合同条款节约交易成本、带动互联网经济发展的同时,在内容上权益分配不均衡,缔结过程合意度低下,具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实风险,同时为了贯彻契约自由与契约实质正义,实现消费者保护、矫正部分市场失灵,司法机关有必要对互联网消费格式合同条款进行司法规制。以实证案例为观察,可以归纳出目前互联网消费格式合同条款司法规制中存在对格式合同条款效力认定路径无序化、效力规制基准适用不一等问题。应当结合《民法典》最新的立法内容,校正现行司法规制实践。互联网消费格式合同条款效力认定应当遵循从订入规制到内容规制的认定进路。在订入规制中,应当着重意思合致审查,并结合消费者行为认知局限性以及互联网消费格式合同条款的特殊性,从信息外观和内容陈述两个方面,审查经营者是否合理履行提示义务;对于符合订入规制的格式条款,仅产生纳入合同内容的法律效果。效力认定还应当对其进行内容公平性审查,具体审查基准的适用应当遵从具体规则到一般原则的法律涵射顺位,首先以强制性法律规范、任意性法律规范为具体的审查基准,在缺乏任意性法律规范基础时,则以是否符合合同目的为基准,最后以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合理性原则作为兜底性的审查基准。对互联网消费格式合同条款司法规制效果还应当注重对于不特定消费者以及市场秩序的维护。因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互联网格式合同条款司法规制机制之一,也应当从案件的识别、扩张原告主体资格、实现确认无效诉讼请求溯及力效力方面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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