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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问题历来是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沉疴宿疾,这除了宏观上政府监管不力的原因外还有就是现有的法律规则不能对企业进行有效制约,并且存在企业违法成本太低的问题。本文在分析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性质及特殊功能的基础上提出,除了行政监管和处罚之外,在私法关系上应强化消费者对经营者的监督作用,而此监督机制主要体现为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消费者在监督企业违法方面更具天然优势,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有效运用能形成激励企业守法和公民执法的机制,迫使企业自动提高产品质量,弥补政府监管的不足。在此基础上,通过梳理我国法律体系中有关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定,指出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