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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个人信息权是我国公民在私权领域中的基础性权益,它体现了公民对于自身信息安全保障的迫切需求。当社会进入信息时代后,信息已经在现实生活中和网络虚拟世界中广泛流通,普遍互联。加强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已经为大多数国家所认可,但迄今为止,我国尚没有在这方面做出令人欣慰的法律成效,这不符合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法治社会的奋斗目标。因此,有必要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相关理念以及国内、外对于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研究现状进行分析,构建体系较为完整的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机制。论文首先对基本概念进行厘清,界定了“个人信息权”的概念,分析了信息在现代生活中的价值,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法理基础、基本原则,区分了公民信息权与隐私权、商业秘密等概念之间的界限;其次介绍了瑞士、法国、德国、美国等西方国家以及我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相关立法。接下来阐述了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存在的问题。认为现阶段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在经济层面存在实体商家和网络运营商在利益驱使下,为攫取更大的利润而对于个人信息的侵害以及网络黑客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系统的入侵;在政治层面存在政府信息公开力度不足、法律监管体制不够完善等方面对于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影响;在社会文化层面存在公民由于普遍缺乏私权利维护意识,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欠缺,受旧制文化习俗影响深远以及“人肉搜索”等一系列新生现象的出现对于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造成一定的侵扰。针对以上问题分析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存在问题的原因。经过研究发现,现阶段政府在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过程中存在缺位;公众对于他人信息安全缺乏保护意识;公民普遍缺乏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在对以上这些问题全面分析的基础上,勾勒出保护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体系的蓝图:首先,在立法层面,从《宪法》的原则性高度来明确个人信息的法律地位,在民事侵权活动中,通过公民信息权的确立来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权利范围,通过制定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来系统地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在对于实体法做出这些改革的同时,也同步加强程序法的修订,使得程序立法的速度能够跟得上实体法修订的步伐;其次,发挥文化习俗和行业协会在案件审理中的协助性作用;再次,通过网络实名制、增加网络投诉渠道等方式来全面规范网络层面的个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