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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金融全球化、自由化的趋势日益突出,这促使各个金融机构从事混业经营,传统金融机构的业务界限逐渐模糊。金融混业经营的历史潮流要求金融监管体制做出相应的调整。上个世纪末,英国、美国等发达国家根据其国内具体情况改变了原有的分散监管体制,建立起综合性的金融监管体制,并且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随着我国金融混业经营趋势的日益加强,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也需要进行调整,以适应金融业发展形势。本文首先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对各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变化特征进行了分析,然后用比较分析法研讨了英、美两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并从中归纳总结出对于我国的启示,接着对金融监管体制的有关理论进行了分析,最后结合我国实际,对我国未来的金融监管体制提出了构想。本文认为我国应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而这一过程需要分为两个阶段,即先成立发挥牵头式监管作用的中央金融监管委员会,最后建立发挥统一监管作用的中国金融监管委员会。本文正文分为五章。第一章界定了本文金融监管体制的概念,并从纵向、横向两个角度分析了各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变化特征。第二章通过对英、美两国金融监管体制发展过程的分析,得出了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启示。第三章对选择金融监管体制时,理论界存在分歧的两个理论问题(一是金融监管体制是采取统一监管还是分业监管;二是货币政策是否应该与金融监管职能分离)进行了探讨。第四章首先分析了我国金融业经营及监管体制的现状,然后分析了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下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的问题,从而找到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方向。第五章在前面各章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目标和原则,并对我国未来的金融监管体制做出了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