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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我国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责任制度在行政法领域很少受到关注,相关法律条文也大多散见在物权法中或者其他民事法律规定当中,在行政法的领域内,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以前,关于我国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责任并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规范予以规定。在理论界,讨论最多的就是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问题,但是,这些研究大多都是从民商法的角度进行讨论。不动产登记法律责任,作为我国行政法领域的重要问题,却没有受到像在民商法领域那样的重视,正如我国学者对行政法律责任的描述“行政法的责任问题是当下我国行政法学研究中较为薄弱的一环。在缺乏行政责任的有效创制与实现的情景之下,行政法的繁荣表象下其实潜藏着某种坍塌的危险。没有有效约束行政主体及其活动的责任机制,行政法治乃至国家法治的实现终将沦为无法兑现的空头支票。”1然而,我国不动产登记法律责任制度是薄弱环节中最关键的一部分,因此是行政法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本文将从行政法的视角下来研究我国不动产登记法律责任制度,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我国不动产登记法律责任制度的概述。第一,阐述了我国不动产登记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责任制度的概念是,在不动产登记活动过程中,相关责任主体依法所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的一系列法律责任制度。相关的责任主体包括不动产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不动产登记的相对人。关于行政法律责任的概念,学界有“行政职责论”、“平衡论”、“控权论”和“管理论”四种学说。本文通过分别讨论这四种学说来阐述我国不动产登记法律责任的概念。根据我国关于不动产登记法律责任制度的法律规范,包括《土地登记办法》、《房产登记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等,总结了不动产登记法律责任制度的特征,主要有四个特征:其一,不动产登记法律责任的主体是不动产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不动产登记相对人。其二,不动产登记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是责任主体的违法行为。其三,不动产登记法律责任的内容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四,不动产登记法律责任有多种责任承担的形式。第二,分析了我国不动产登记法律责任的性质。关于不动产登记法律责任主要有“民事责任说”、“国家赔偿责任说”、“双重责任说”和“行政法律责任说”四种不同的学说,本文的观点是“行政法律责任说”,从不动产登记法律责任的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行政登记行为、救济行为、责任认定行为和责任承担行为五个部分的动态逻辑结构分析,得出我国不动产登记法律责任性质是行政法律责任。第三,阐述了我国不动产登记法律责任制度与相关制度的关系。即不动产登记法律责任与国家赔偿责任、行政赔偿责任以及损害赔偿责任的关系。第二部分,是我国不动产登记法律责任制度的缺陷。综合我国法律规定和各种理论学说,我国不动产登记主要有六个制度缺陷:一是不动产登记法律责任的性质不明确;二是不动产登记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不明确;三是不动产登记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不明确;四是不动产登记法律责任中行政登记机关的审查模式不明确;五是不动产登记法律责任的范围不明确;六是不动产登记法律责任的分散风险机制的缺失。第三部分,是我国不动产登记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建议。本文提出来六点建议:一是明确我国不动产登记的审查模式;二是明确我国不动产登记法律责任的赔偿责任范围;三是明确我国不动产登记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四是建立不动产登记法律责任风险分散机制;五是明确不动产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六是明确我国不动产登记法律责任中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