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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信息分散、财产流转隐蔽快速的现状致使传统的以被执行人住所地为中心的查询、控制等执行机制失灵,故执行机关借助现代信息网络技术,使得法院与银行、公安、国土、房管等协助单位联动起来,利用网络查询和控制执行信息,网络执行查控机制初见雏形。与以前的执行方式相比较是“新”生物,“新”在对财产信息通过网络“点对点”零距离直接接触并实施执行措施,从而突破地域和级别的限制,将造成执行瓶颈的主观因素彻底隔离在外,保证了财产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而关键在于具体内容的设置要充分体现“新”的价值。法院执行案件管理信息系统与各类登记财产管理信息系统以法律强制的方式建立“总对总”的外部信息共享机制,在这种共享上建立查控系统,实现由最高人民法院所有和管理,各具体执行法院直接使用的法院内部信息共享机制。以民事执行查控方式为研究对象,通过对网络执行查控机制的完善应对社会结构的变化所产生的“执行难”问题。本文包括引言,总共五部分,约三万二千多字。引言部分指出了网络执行查控机制在实践和理论中都处于摸索阶段,实践走在理论和立法前面,且作为操作程序无具体的实施规范,作为一种“新”生物有很大的研究价值。第一部分指出了网络执行查控机制的由来。因民事主体财产结构和财产流转方式的改变使得传统执行查控方式在财产的查找和控制中显得疲软,考察域外对财产信息管理的先进做法和各地方的探索情况,表明我国的网络执行查控机制已初见雏形且取得良好的实践效果,也分析了其之后的推进态势。第二部分主要是对网络执行查控机制的介绍。分析了网络执行查控机制的宏观内涵,将其定位为控制性执行行为,不等于网络执行,在实践和理论上都有重要功能。第三部分主要是分析了网络执行查控机制完善的条件。法院自身的信息化建设和各类财产登记管理系统都逐步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又在立法上积极配合,其对执行信息化走向的分析对更完全的信息共享提供了指导。第四部分是对网络执行查控机制具体内容的构建。首先从立法上完善,提高网络执行查控机制的立法位阶,从立法上重视该机制,并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保障信息安全和良好运行;其次对网络执行查控程序进行严格设置,确定查控系统的指挥和使用机关、确定查控系统的特定授权使用者以及信息的快速传递方式;再次完善与其相关的社会信用、财产登记与公示等保障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