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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消费是国际经济生活中一种重要的消费形式,它在发达国家的国民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已基本告别短缺经济,市场结构也由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内需不足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最大瓶颈。在专家学者的大力推荐和政府的着力推动下,原本不为中国老百姓所熟知的信用消费犹如“旧时王谢堂前燕”,转眼间已“飞入寻常百姓家”。但与我国信用消费的蓬勃发展极不协调的是我国信用消费实践中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的肆意横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为此,探讨建立一部行之有效的信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便为信用消费者提供合法有效的法律保护就成为法学界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在简要介绍了信用消费的一般理论后,着重分析了我国信用消费中已经存在和可能存在的问题,然后从法哲学基础、经济学基础和人权基础三个方面入手,探讨了信用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合理依据,最后在借鉴美法两国的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粗略勾画出我国信用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基本框架。 本文主要由前言、信用消费的一般理论、我国信用消费者问题的产生及其法律保护的必要性、信用消费立法的合法性基础、美法两国相关法律制度介平以及我国信用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初步构想和结束语几个部分构成,约38000字。 前言简要介绍了信用消费立法的国际趋势和我国信用消费的蓬勃发展及其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指出了我国信用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第一部分介绍信用消费的一般理论,分为三节。第一节是相关概念的界定,该节首先在论证详实的基础上指出信用是民事主体以其自身偿债能力的社会评价和信赖为基础而享有的一种无形财产利益,民事主体可以凭借这种无形财产从债权人处以延期或缓期偿还的形式取得资金、商品和服务,从而将信用的含义与一般经济学教科书中的信用含义区别开来;然后以信用的含义为基础,论证了作为信用类型之一的消费信用的含义及以消费信用为资金支持的信用消费的内涵;最后探讨了作为本文核心概念的信用消费者的内涵,指出了其不同于普通消费者的独特特征。第二节是从国际范围着眼,追溯了信用消费的历史发展过程;第三节是信用消费的社会效应,论证了信用消费对于消费者个人、企业以及整个社会的积极和消极作用。 第二部分是我国信用消费者问题的产生及其法律保护的必要性。该部分放眼我国国内,简要回顾了我国建国以来信用消费的发展历程及已经存在和可能存在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然后从维护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完善现有法律法规以及适应加入WTO的需求等三个方面论述了我国信用消费者保护立法的必要性。 第三部分是信用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合法性基础。在这一部分中,作者首先考察了普通消费者保护的法学基础、经济学基础和人权基础,然后在此基础上指出了信用消费消费者保护立法的法学基础、经济学基础和人权基础,论证了信用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是由信用的权利本质、信用经济的来临以及消费者追求幸福权等三个基础决定的。 第四部分是美、法两国制度介绍,重点介绍了美、法两国在其立法方面的具体特点。美国立法的特点在于其所采取的综合立法模式适应了信用消费各种形式相互融合的发展趋势,而且其规制的内容详尽和完备,包括信用消费所涉及的每一个环节,从而为参与信用交易的消费者提供了自始至终的全程保护,而法国相关立法的特征则在于建立了信用销售合同和信用贷款合问的相互联结制度,从而使消费者可以避免因其中一个合同落空而承担另一个合问规定的义务。然后在比较的基础上指出这两个国家的立法可资我国立法借鉴。 第五部分是我国信用消费立法的简单构想。在这一部分中,作者首先腑用消费各种形式的共同经济目的、维护公平竟争以及适应国际潮流等三方面入手论证了我国采用综合立法模式是我国的最佳选择;然后脯用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可能受到侵害的权益入手论证了我国信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应该涵盖的调整对象,最后椭用交易的交易环节入手。论证了我国信用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所应包括的内容。 最后一部分是结束语,指出了我国信用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艰巨性和应该注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