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随着我国政府大力提倡“互联网+”的概念和普惠金融的理论,金融机构和互联网公司抓住时机大力发展互联网理财业务,转变传统理财模式创造出互联基金、互联网保险等理财业务。然而创新是把双刃剑,一方面,互联网理财门槛低、收益高、操作灵活等特点有利于调动金融消费者参与理财的积极性,提高闲散资金的利用效率,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推动普惠金融的发展;另一方面,创新必然伴随着一定的风险,无论是理财产品或者服务自身的风险,还是互联网技术固有的风险,都会阻碍作为经营者的金融机构和互联网公司的发展。更重要的是,由于金融消费者是一切安全风险的最终承担者,特别是金融消费者和经营者相比在信息的获取与识别、风险的预防与承担等各方面都处于劣势,所以互联网理财中的任何安全风险都会严重损害金融消费者的利益。金融消费者的安全权利益一旦受损,其必将会失去对互联网理财市场的信任,离开互联网理财市场,进而造成互联网理财市场的败落,因此必须重视对互联网理财金融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为了加强对金融消费者安全权的保障,有必要对互联网理财中金融消费者安全权的保障问题进行研究,并对如何加强对金融消费者安全权的保障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除引言外,本文共有四章。首先,对互联网理财中金融消费者安全权保障的相关概念进行梳理界定,厘清相关概念是对有关问题进行研究的前提。本文在互联网理财的概念的基础上阐述了其四种运作模式和投资门槛低、经营成本低、交易限制少的特征,在金融消费者的概念的基础上论述了其与消费者和金融投资者之间的关系。结合《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互联网企业个人信息保护测评标准》等立法文本定义金融消费者的安全权。进而分析了互联网理财中金融消费者安全权保障的特殊性,从到互联网理财的专业性、复杂性、信息不对称性、交易双方地位不平等性等方面的特殊性,全方位、多角度地论证为什么要加强对互联网理财金融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然后,从互联网理财中金融消费者网络安全保障存在的不足,阐释互联网理财中金融消费者安全权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各个层面的问题,相应加大互联网理财中金融消费者网络安全保护,并提出完善法律保护制度、引入混业监管制度、健全纠纷解决机制的保护路径。通过各项措施调动立法机关、监管机关、行业协会、经营者以及金融消费者等各方主体在保护金融消费者安全权上的积极性,唯有如此,所采取的各种手段才能达到金融消费者安全权保障的预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