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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金融资本市场发展迅速,对赌协议成为私募股权交易中常见的合同条款,因其创新、灵活的契约安排,而在实践领域被广泛、高频适用。然而在我国现行法律之中,有关对赌协议的规定几乎是一片空白,这就导致了司法审判机关难以找到统一的审判标准。对赌协议是一种金融工具,也是一种为平衡投资过程中就标的估值差异而产生的投资手段,是投融资双发为平衡投资过程中就融资目标公司产生的估值差异,约定可以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调整双方权利义务安排的合同。司法界就对赌协议法律属性的学术观点有射幸合同说,附条件合同说,期权合同说,担保合同说,本文认为将对赌协议定性为一种新型的股权融资无名合同更为合理。
本文通过分析“海富案”、“瀚霖案”与“华工案”,发现对赌协议的效力认定及法律适用问题是我们目前急需研究的问题。其中,对赌协议“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和股份回购条款违反我国《公司法》法定回购之规定是对赌协议法律认定的症结点,而立法的空白与审判理念的滞后则是造成对赌协议法律适用困境的成因。虽然2019年11月14日《九民纪要》正式公布,该纪要在第二部分对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履行问题,进行了针对性的总结与规范,首次提出对于融资目标公司与投资方对赌的协议效力并不当然无效,但此类对赌协议在实际履行中,仍不可避免会可能引发许多法律问题。
本文认为:第一,立法上的空白亟需弥补,对赌协议作为新型的无名合同,可以在原先立法基础之上,通过立法方式将其确定为一种新型的股权融资有名合同,增加股份回购条款的减资前置程序。同时完善《公司法》中的相关内容,将融资目标公司用以承担金钱补偿义务的资金限制为税后利润,对赌协议中金钱补偿条款便不必然违反法定利润分配之规定。同时《公司法》需明确就签订对赌协议持反对意见,却因所占股权比例过小而无法阻止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时,中小股东的利益如何保护等问题。第二,在处理有关对赌协议纠纷之时,司法审判机关的审判理念应由传统的民事审判理念转变为商事审判理念,对于对赌协议这种新出现的交易模式,在暂时没有具体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原则上都应予以认可,以充分发挥对赌协议在我国私募股权交易市场的作用。
本文通过分析“海富案”、“瀚霖案”与“华工案”,发现对赌协议的效力认定及法律适用问题是我们目前急需研究的问题。其中,对赌协议“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和股份回购条款违反我国《公司法》法定回购之规定是对赌协议法律认定的症结点,而立法的空白与审判理念的滞后则是造成对赌协议法律适用困境的成因。虽然2019年11月14日《九民纪要》正式公布,该纪要在第二部分对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履行问题,进行了针对性的总结与规范,首次提出对于融资目标公司与投资方对赌的协议效力并不当然无效,但此类对赌协议在实际履行中,仍不可避免会可能引发许多法律问题。
本文认为:第一,立法上的空白亟需弥补,对赌协议作为新型的无名合同,可以在原先立法基础之上,通过立法方式将其确定为一种新型的股权融资有名合同,增加股份回购条款的减资前置程序。同时完善《公司法》中的相关内容,将融资目标公司用以承担金钱补偿义务的资金限制为税后利润,对赌协议中金钱补偿条款便不必然违反法定利润分配之规定。同时《公司法》需明确就签订对赌协议持反对意见,却因所占股权比例过小而无法阻止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时,中小股东的利益如何保护等问题。第二,在处理有关对赌协议纠纷之时,司法审判机关的审判理念应由传统的民事审判理念转变为商事审判理念,对于对赌协议这种新出现的交易模式,在暂时没有具体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原则上都应予以认可,以充分发挥对赌协议在我国私募股权交易市场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