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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深化我国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由此可以看出,十九大以后乃至更长的时间,我国新时代司法改革的重点将是进一步深化当前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法官绩效考核机制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关键节点,也是司法改革相关配套机制的组成部分,法官绩效考核机制的科学运行有利于规范法院及法官的司法行为,进一步促进法官发展和法院管理。2017年中央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的意见》,以及最高法院在2014年发布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均指出法官的建设有赖于法官绩效考核机制的建立健全;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联合发布了《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该规定中明确指出法官的职业水准和道德素养是考核重点;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也制定出台了《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官业绩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进一步落实上述要求,相关一系列文件对法官的绩效考核工作均作出了规定,全国各地法院法官绩效考核工作的开展应以最高法院以及国家领导部门出台的文件为基础,不脱离司法实际,科学合理有效地开展法官绩效考核工作。基层法院法官绩效考核机制的有效运行是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和保证司法权力合理运行的关键,基层法院法官绩效考核机制不仅是为了提升当前审判管理机制运行效果和水平从而提高法院绩效考核工作的科学性,也是为了通过法官绩效考核工作的开展来了解法院各部门法官的工作水准及专业水平、道德素养等方面的内容,从而改善法院的管理和工作,促进法官的能力提升。当前我国基层法院法官绩效考核机制发展越来越规范,近年来出台的一系列有关司法改革的文件也对法官绩效考核起着明显的引导作用,同时也是我国各基层法院在开展法官绩效考核工作时参考的重要指标。法官绩效考核机制,是由法院法官绩效考核管理相关职能机构组织开展的,对法院内部各工作部门和法官自身的工作实绩及其职业道德等综合素质进行全面考查并作出客观考核结果的机制。该机制的定位不仅是为了评选出优秀的法官,也是确保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保障,检验法官工作水平、督促其勤勉工作、自我提升及其职级晋升的重要参照依据以及促使法院整体效能最优化的手段。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基于国家权力配置的历史现实,我国法官绩效考核机制行政色彩浓厚,但是针对法官的绩效考核应该与公务员的考核不同,法院和法官有别于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都具有其相应的独立性。同时,我国法院及法官管理起步较晚,缺乏对法院管理的重视,导致我国法官绩效考核机制尤其是基层法院绩效考核机制还存在很多问题,不同法院之间有关法官绩效考核机制运行相关内容的认识和做法也存在一定差异,在法院实际操作中也有不少问题和薄弱环节,与司法改革和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需要不适应,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修正和完善。本文以J市Y区人民法院为例,从基层法院法官这一视角切入,对法官绩效考核机制进行了深入分析,通过对J市Y区人民法院的总体情况及其现状的调查研究,总结出基层法院法官绩效考核机制的特点,从其考核内容和依据、考核主体和方式、考核结果的运用方面等入手进行研究。研究发现J市Y区人民法院法官绩效考核机制的考核主体、指标设置、考核方式以及对考核结果的运用等内容均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在分析J市Y区人民法院绩效考核机制的问题及其原因的基础上,针对该法院实际情况提出健全J市Y区人民法院法官绩效考核机制的一系列措施,以期对J市Y区人民法院的工作有借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