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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作为在经济关系中重要参与者的企业,在参与市场的竞争、促进社会的发展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破产是市场经济竞争的必然产物,所有债务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便不能被全部清偿,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是债权人和债务人所共同追求的,从而做出规避法律甚至是恶意欺诈的行为,这便需要通过立法进行规制,破产撤销权制度由此产生。破产法具有调节市场经济运行的作用,在企业出现管理经营不善、陷入破产清算的情况下,通过法律的规定使企业能够有序地退出市场,保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关系人能够平等的受偿,维护其财产权益。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颁布,和原来的《破产法》相比较,新颁布的《破产法》在其内容上面吸取某些国外破产法中的先进经验,建立起企业重整与和解制度、破产管理人等制度。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发布了《破产法司法解释(一)》、2013年发布了《破产法司法解释(二)》。在市场经济不断的发展下,《破产法司法解释(二)》中所增加的几个破产撤销权适用的例外规定,不足以与现阶段社会完全适应,目前的《破产法》以及司法解释关于破产撤销权简陋的规定不能满足日益变化的司法实务,使得破产撤销权难以发挥其制度的价值。因此,面对当今日益复杂的市场经济环境,亟须注重对于破产撤销权制度的研究,吸取国外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法律中关于破产撤销权的规定,对我国破产撤销权制度加以完善,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财产权益。比较研究法、语义研究法、历史研究法、文献研究法等研究方法是本文在进行破产撤销权制度研究时所采用的方法。对破产撤销权制度进行分析和研究时,本文采取分段式的方式用四个部分进行描述。在文章的第一部分从撤销权的概念、特征、立法目的及确立意义等方面整体概述了破产撤销权,首先阐述了破产撤销权的含义。破产撤销权,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对破产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法定期限内所做有害债权人利益的不当行为,管理人有向法院申请撤销并且使因此行为而转让的财产或者利益回归破产债务人的权利。古罗马法中的“废罢诉权”制度是撤销权制度的来源于,依据公平正义、诚实信用的原则等法律基础,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目的应运而生。破产撤销权的性质和特征紧接着被介绍,形成权说、请求权说、责任说、折中说等学说,各学说都是以维护债权人责任财产、保障债权人和管理人行使撤销权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最后,陈述了破产撤销权的立法目的及意义。第二部分分析了破产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我国破产撤销权采用了形式判断原则来保护债权人利益,即受益人主观存在恶意不是成立的必要条件。可撤销行为发生在破产开始之前的临界期内,并且该行为对债权人利益具有有害性,是我国破产撤销权成立的条件。对于主观要件没有在法条中规定以及撤销权临界期间不合理的规定,也在这部分中间被列举出来。最后建议了如何完善破产撤销权的成立要件,通过借鉴其他国家破产撤销权成立要件中的有益经验的方式,来完善我国破产撤销权中有关主客观条件的规定。第三部分中描述了破产撤销权的适用范围,分别介绍了我国与外国破产撤销权的适用范围,并且详细的阐述了我国破产撤销权关于欺诈性转让和偏颇性清偿行为的规定,以及其他国家使用破产撤销权的规定。随后通过提出在适用破产撤销权中存在的问题,给出一些建议来完善偏颇性清偿以及欺诈性转让的行为。第四部分介绍的是破产撤销权的行使,管理人以诉讼的方式来行使破产撤销权。随后,介绍了有关国外破产撤销权行使的相关规定和我国破产撤销权行使的相关内容:主要内容有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方式、行使主体、行使期间以及行使的法律效果。然后提到行使破产撤销权所存在的问题,即行使主体追责的规定不完善和行使的期间不明确的问题。最后,通过完善破产撤销权主体行使撤销权的惩戒机制以及更加具体明确行使期间的方式来完善破产撤销权的行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