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商事登记制度在全世界范围内还没有形成一种一致的立法模式,随着商事活动的逐步兴起,商事登记也随之迅速兴起。个人或团体要进行商事活动,必须向商事登记机关进行注册登记,提交商事登记事项,登记机关对登记事项进行核实确认其合法性,进而赋予其从事商事活动的资格的法律行为。商事登记效力是指商事登记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对需要取得商事资格的商事主体、商事活动的相对人以及办理商事登记的行政机关具有的对应的法律效力,这种法律效力称为商事登记效力。商事登记的效力的分类在学界和法律界一直存在分歧,一方面认为从事商业活动的资格是一种“天赋”权利,商事登记是登记机关对商主体资格的一种确认,即商事登记具有确认效力。另一方面认为商事登记具有一种创设效力,商事登记主体,必须向商事登记机关进行注册登记,登记机关对登记事项进行核实确认其合法性,该主体创建一个合法商事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进行合法的商事活动。同时,商事登记还具有公信效力,商事登记的公信效力是指,当商事主体在从事商事活动的资格,已经经过商事登记机关的审查确定,便可以认定其资格合法有效,具有法律效力,善意第三人对其商事主体资格的信赖并且与其进行商事活动,此时交易相对人受到商事登记公信效力的保护,如果商事主体提交的登记事项与商事主体现实商业情况完全不同,善意第三人出于对商事登记机关的信任而进行的商事活动仍受到法律的保护。商事登记第三种效力是对抗效力,对抗效力是指商事主体经过商事登记机关的审查登记,商主体获得免责权利,善意第三人不能就不明登记事项主张在交易过程中就具体情况进行免责,商主体可就登记过的事项对抗第三人主张,对抗效力的产生是登记价值的客观需求,如果说公信效力保护的是善意第三人的权利,那么对抗效力就是保护商事主体在交易过程中的权利。当然,商事主体如果就商事交易中主张对抗效力,就必须已经在登记机关取得合法资格且已经进行公示,如果为不实登记,对抗效力也就不复存在。笔者在文中通过六个部分对商事登记效力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