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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及人们在生物领域认知的深入,基因编辑技术逐渐被广泛应用于农业生产、生物研究之中,而因其所独具的对基因予以精准定位及修改的功能,使人们在医疗领域更是受益良多。不过,作用于人体的基因编辑技术—人类基因编辑技术在历经了三代的发展与革新之后,在适用的问题上仍饱受争议,尤其在辅助生殖领域,对人类胚胎基因进行编辑的行为至今仍存在极大的反对声音,而此争议的根源便在于编辑人类胚胎基因的行为同时创设了多种风险:技术风险及伦理道德风险,人类对此两种风险尚不具备抗制能力,因此该行为不仅在科学界被明令禁止,甚至在世界多数国家被作为犯罪行为予以处理。而2018年的“基因编辑婴儿案”使人们的目光再次汇集到编辑人类胚胎基因的规制问题上,本案中行为人通过对胚胎进行基因编辑,并成功孕育出了一对婴儿,此举不仅将我国科学界架在国际科学领域的指责与质疑声上炙烤,更是为我国的司法敲响了醒钟:此案的判决中适用非法行医罪对贺建奎的行为进行规制,但是对于编辑人类胚胎基因行为产生的危害性结果并未予评价,由此可以说“基因编辑婴儿案”为我们讨论通过刑事立法的介入对编辑人类胚胎基因行为予以规制提供了合理契机。由此引发了学界关于刑法规制编辑人类胚胎基因行为“要”与“不要”的讨论。围绕不要说学界有学者发出了“违反刑法谦抑性原则”、“不利于相关技术的发展”等声音,但笔者认为,将一种具有严重侵害法益或对法益具有极大威胁的行为纳入到我国刑法规范之中予以惩戒是合理可行且必要的。基于此立场,文章从编辑人类胚胎基因行为产生的风险对法益的极大侵害与威胁、现行监管模式及法律规范尚不足以应对此危险两个角度讨论编辑人类胚胎基因行为犯罪化的根据,从而为刑法规制编辑人类胚胎基因构筑了合理的介入根基。同时立足于积极的刑法观的基本立场,文章通过对域外的相关立法的探讨,借鉴刑事立法的经验,为编辑人类胚胎基因的行为设计相应的罪名,以将此犯罪行为归入到我国刑法分则体系之中,期待能够积极发挥刑法对于社会及个人法益的保护机能,系统性解决应对编辑人类胚胎基因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