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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中国开始进入经济和社会高速发展的阶段,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弊端,由于我国的婚姻管理制度的不健全,出现了虚假离婚的现象,并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离婚现象也逐渐“热”了起来,逐渐有了“流行”的趋势。这种现象的出现不仅仅反应出了当今国民道德水平、素质的下降,也反映出了我国目前相关法律的不健全,更是对我国的社会公共秩序产生了一定的冲击。虚假离婚的频繁出现,已经引起了国家和社会的关注,也引起来很多学者的讨论,我国立法尚欠缺对虚假离婚行为的规范,主要体现在《婚姻法》和《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并不完善。本文从虚假离婚的现状开始分析,首先用表格的形式说明离婚率的逐年上升,再分析社会现象来引出虚假离婚浪潮形成的原因,为下文的虚假离婚的形成原因做好铺垫。以欺骗对象的不同为标准,对虚假离婚进行分类,并对不同类型的虚假离婚产生的影响进行阐述分析,因为没有一个确定的标准来判断虚假离婚是否有效,所以会出现不同的法律问题,笔者通过列举虚假离婚对婚姻自由和债权人利益的影响引出有效与否的问题,在判断虚假离婚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影响时,首先分析了共同债务的判断标准,通过判断标准进一步确认离婚夫妻双方的关于婚后财产及债务的约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而判断其离婚是否属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虚假离婚。对虚假离婚导致的社会问题进行对比分析后,结合国内外有关的学者观点和对策,提出自己关于虚假离婚效力有无的观点—支持我国的婚姻自由,但不是完全自由,是在法律框架内合法的行使婚姻自由权,一旦夫妻双方离婚的目的是为了损害他人权益或者危害社会利益,或者涉及善意第三人时,不能一味肯定或否定其效力,即使此类的离婚在形式上和程序上都是合法的,也要考虑多方面因素后最终确定其效力。最后笔者在事后补救和提前防范两个大方面提出自己的解决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