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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萨雷·贝卡利亚以“自由、平等、人权”的近代启蒙思想为基调,以社会契约论和功利主义为理论依据,写作了《论犯罪与刑罚》一书。贝卡利亚率先扯下了旧刑事制度最后的遮羞布,让其蒙昧主义的本质暴露无遗,并根据新的社会需要,阐发了新的刑法原则——罪行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此外,贝卡利亚还主张客观主义的犯罪论、双重预防的刑罚目的观和刑罚及时性、公开性、确定性原则以及倡导死刑废除论,这些对后世刑法理论的发展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贝卡利亚构建了近代刑法的框架,这个框架要有深刻的理论基础作支撑,否则便成了空中楼阁。贝卡利亚刑法思想的理论基础是当时的启蒙思想,贝卡利亚吸收了启蒙思想的精华,他的主要理论依据几乎都能在其先驱们那里找到原型。贝卡利亚对当时刑事司法制度的批判涉及很多方面,他用社会契约论论证了刑罚的起源和惩罚权的形成,论证了罪刑法定原则、刑罚的目的以及死刑制度等。当然,贝卡利亚是从人性角度进行挖掘,借助了功利主义的观点。将社会契约论和功利主义相整合,是贝卡利亚独树一帜的地方。本文主要是对贝卡利亚刑法学说的内在思想脉络进行梳理和分析,着重探讨贝卡利亚刑法思想的理论渊源及其内在联系,从而揭示贝卡利亚刑法理论的底蕴和内涵。社会契约论是本文的切入点,本文主要是围绕着社会契约理论展开论述的。全文约35000字,除了引言和结语之外,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贝卡利亚刑法理论中的社会契约思想。本部分主要介绍贝卡利亚接受了启蒙思想家的社会契约理论,并将社会契约论引入刑法领域。十七、十八世纪的欧洲正经历着“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贝卡利亚用社会契约论解说刑法,他的核心目的是保障公民个人权利。刑法的契约解说体现了法从国家本位向个人本位的转变。第二部分:贝卡利亚是卢梭社会契约理论继承者?本部分旨在澄清一种误导,我国刑法学界通常认为贝卡利亚的社会契约论是对卢梭社会契约学说的接受,其实二者有很大的区别。本部分运用了对比这种直观的方式,比较了二者的区别,主要存在以下四点差异:第一,对“自然状态”的描述不同。贝卡利亚的“自然状态”是种“战争状态”,而卢梭的“自然状态”是种和平的、人人自由平等的状态;第二,权利交付的对象不同。贝卡利亚认为人们将权利交给了君主,而卢梭则认为人们将权利交给了政治共同体;第三,权利交付的限度不同。贝卡利亚认为人们只是转让部分权利,而卢梭认为人们将权利全部交给了政治共同体;第四,是否分权不同。贝卡利亚主张分权理论,他的分权理论其实只是立法权和司法权的两权分立,而卢梭明确反对分权,他认为主权是不可分割的。如果说卢梭社会契约论的主要特点是对人民主权和民主的坚决信奉,那么可以说贝卡利亚的社会契约论的主要特点是限制权力、强调公民个人权利的保障。两人政治理念的不同是产生差异的根本原因。卢梭主张激进的民主共和国,而贝利利亚则主张开明的君主制。卢梭构建了强大的、统一的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里,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是一致的,它有效地实现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贝卡利亚则沿着开明的君主制的道路行进,面对君主权力的过分强大,他着眼于对权力的限制,从而保障个人利益的实现。第三部分:贝卡利亚社会契约理论的新视角。本部分主要探讨贝卡利亚是如何整合社会契约论与功利主义。理性与情感的统一为社会契约论与功利主义的结合提供了可能性。贝卡利亚吸收了社会契约论和功利主义两种理论的精华,恰当地整合了两者。贝卡利亚的社会契约理论是功利主义的契约论。首先,社会契约建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是基于功利主义的目的。其次,契约目的的实现依靠社会契约的产物——法律的保障。贝卡利亚论刑罚目的是这种整合理论的具体应用。针对刑罚目的的报应主义与功利主义之争,贝卡利亚做了折衷。在犯罪人为什么受到惩罚上,他是用功利主义进行解说的,刑罚目的在于预防。在处理谁应受惩罚和怎样进行惩罚时,贝卡利亚则选择了社会契约论,刑罚适用的根据是法律。刑罚确立的理论基础是功利主义,而在刑罚实现上则是以社会契约论为其理论基础,这分别通过立法和司法实现。第四部分:刑法契约的实现。法律是社会契约的产物和体现,可以将刑法看作是民众与君主签订的一项特殊的契约。贝卡利亚刑法契约的目的是限制国家刑罚权的行使,保障公民个人权利,最终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是在法运动中实现的,主要体现在对立法权和司法权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