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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驾驶汽车近几年发展迅速,根据相关统计报告,我国国内目前生产无人驾驶汽车的公司已经有七十多家,比如:百度、小马睿行、景驰、roadstar、图森等。一方面,无人驾驶汽车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其安全性也大大提高,减少了由于醉酒或者疲劳驾驶而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障了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通勤时间也被缩短,放松了人们的出行方式。另一方面,由于无人驾驶汽车产业还处于测试试用和发展中,并不能保证百分百的安全。那么在无人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由于无人驾驶汽车具有高度的自主性等属性,传统的“驾驶员”不需要保持警惕或者尽到注意义务,使得无人驾驶汽车的“驾驶员”转变为乘客,无法适用传统的以驾驶员为主要责任主体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在相关配套法规缺乏支撑的状态下,我们也无法赋予无人驾驶汽车独立主体资格让其承担责任。因此,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成为了当下的难题。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探讨无人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主体。第一部分通过介绍优步无人驾驶汽车撞人案,分析了当下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责任认定过程中所遇到的困境,如责任主体难以认定、归责原则混乱和因果关系难以认定。第二部分主要通过比较无人驾驶汽车出现事故导致他人伤亡时,汽车的各个参与主体承担责任的利弊,否定了由无人驾驶汽车本身或者其使用人承担主要责任,在平衡鼓励技术创新与保护受害人利益原则的基础上,通过现有法律体系的协调,最终认定由无人驾驶汽车的生产商适用产品责任,承担主要责任;第三部分构建了无人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主体,在生产商承担主要责任的基础上,汽车的使用人也应该履行恰当的注意义务,及时按照汽车的指示对系统进行下载和更新,并且定期对汽车进行维护;当出现第三人不法入侵系统并造成严重后果时,由汽车的生产商与第三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同时引入责任保险制度,来补充无人驾驶汽车生产商的责任。从而真正做到鼓励技术革新与保护受害人并重,推动无人驾驶汽车产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