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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日益凸显,给权利人带来利益的同时,也面临诸多侵权行为的挑战。由于知识产权的公开性和侵权行为的隐蔽性,诉讼中权利人往往难以就实际损失或侵权获益充分举证。赔偿不到位又难以维护权利人利益,因此立法设置了法定赔偿制度。法定赔偿不仅是民法的公平正义、意思自治基本原则的体现,是基于侵权责任法强化权利救济的考虑,同时也符合知识产权法保护创新、平衡利益的本质。现实生活中,法定赔偿也有激励社会创新、提高诉讼效率、强化社会公正的重要意义,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的重要方式,更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必然选择。法定赔偿的适用是法定赔偿制度功能发挥的重要途径,包括适用的主体、原则、模式、顺序、单位、参考因素等内容。许多国家和地区将法定赔偿纳入知识产权制度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也规定了相关内容。目前我国法定赔偿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法律、司法解释及地方司法指导意见等,但在适用上存在不足:法律规定模糊,司法解释、地方司法指导意见效力层次不高;法定赔偿适用范围过于狭窄;立法对适用前提、顺序、范围、参考因素、条文表达规定不统一等。为保护权利人智力成果,法定赔偿制度应尽快形成统一体系。针对我国法定赔偿制度现状,结合国外有关经验,完善我国法定赔偿适用主要应着力于以下方面:提升司法解释、地方司法指导意见的法律位阶;将知识产权法定赔偿的适用范围拓展到广义的知识产权上来;统一法定赔偿的内容体系;确立精神损害赔偿的独立地位。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定赔偿体系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当事人可依意思自治选择适用法定赔偿,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依职权适用;二是法定赔偿的适用数额采用基数式;三是法定赔偿的适用顺序应尊重当事人选择赔偿顺序的权利;四是法定赔偿的适用以权利的数量为单位。五是法定赔偿的参考因素应充分考虑权利人和侵权人两方面的主客观因素。法定赔偿在具体适用上还应注意举证责任、诉讼费用分担的利益平衡,同时注重专业评估手段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