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九届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先后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以下简称《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以下简称《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律师实行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这标志着我国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正式确立。这一制度的确立将有利于司法官人事制度的改革,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实现,有利于法学教育的改革。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在我国属新生事物,有其自身的一些特点及不足:它报名条件严格;考试公平公正;实行的是含有“二次考试制度”理念的“一次考试制度”;考试形式单一急需完善。针对首届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存在的问题及不足,笔者建议从三处着手进行完善:首先,在放宽报名条件和降低录取分数线上应讲求“权义平衡”;其次,以国家司法统一考试制度为契机深化司法官人事制度改革;最后,以“统一考试+统一研修”的结合来完善现行的司法统一考试制度,使国家实行司法统一考试制度的目的能更好地实现。当然国家司法统考制度的完善是一个值得大家长期思考和探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