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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伪证行为的规定早在殷商时期就有记载。1997年新《刑法》对伪证罪又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和修改并增加了某些条款,然而我国刑法学界对围绕伪证罪的许多问题仍有诸多争议。本文意在论述伪证罪的历史演变,分析、比较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在伪证罪的理论和立法等方面存在的诸多差异,结合社会、伦理、宗教、立法等诸因素,对伪证罪争议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论证,最后主要指出伪证罪存在的立法缺陷以及在今后的立法中尚需借鉴、补充和完善之处。本文的基本结构分为五部分: 第一章是伪证罪的历史研究,主要介绍伪证罪在中国不同时期的演变发展情况和某些特点,以及我国法律对伪证罪的规定和修改。 第二章通过介绍其他国家和地区刑法中关于伪证罪规定概览,通过介绍其他国家和地区对伪证罪的不同规定,比较国内外立法的异同。 第三章论述伪证罪的犯罪构成,结合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研究分析我国伪证罪的犯罪构成,提出一些自己的观点或建议。比如:伪证罪侵犯的客体是什么?证人范围的界定,记录人能否成为伪证罪的主体?犯罪目的规定是否合理?何为“虚假”、“重要情节”?等等。 第四章主要分析论述有关伪证罪的立法建议,这部分内容是本文的重点。第一部分主要分析论证了宣誓制度在我国的确立及其可行性。第二部分从理论和历史等角度比较分析了民事和行政诉讼中的伪证行为定性问题。第三部分主要分析论述了其他相关制度的建设,如自白制度。第四部分从历史、伦理和权利的角度论述容隐制度和拒证权等。第五部分从立法价值取向、律师制度建设、立法技术、权利的保障、法条的衔接等角度论述了相关法条即律师伪证罪问题。通过分析比较,论述了我国的立法缺陷和亟待完善的地方,研究分析得出自己的一些立法观点。 笔者建议,我国在今后伪证罪的相关立法中可作如下改变:取消“在刑事诉讼中”的规定,意在增加对民事和行政诉讼中发生的伪证行为的规制:取消伪证罪主体中有关“记录人”的规定;增加“依法宣誓”等有关程序正义的规定;增加有关容隐制度等彰显人伦关怀的规定,取消刑法中第306条有关“律师伪证罪”的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