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中的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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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公民的教育程度既关系自身价值的实现也决定着国家的发展,所以受教权被归为第三代人权,世界各国也在宪法中将其规定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自《天坛宪草》首次规定公民受教育义务以来,受教育权在我国宪法史上经历了从强迫教育到义务教育,从受教育义务到受教育权的发展。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区分了自由权和社会权,扩大了公民自由的范围,为日后肯定公民受教育权利打下坚实基础。以权利本位为制宪理念的《湖南省宪法》率先提出义务教育,虽未明确提出教育免费,不能确保义务教育的实施,但在宪法中规定义务教育还是有效促进了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理论的发展。《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摒弃了对公民受教育的义务定性,随后公民的这项基本权利终于在1946年宪法中得到承认,至此受教育权正式成为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更是重视公民的受教育权利,重点发展义务教育,不断完善义务教育立法并加大财政投入,努力保障每位公民受教育权利的实现。《共同纲领》中虽未明确规定公民的受教育权,但其文化教育政策开宗明义的宣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教育宗旨,并表明国家有步骤有计划的推行普及教育,努力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受苏联宪法影响较大的1954年《宪法》,不但明确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并在宪法中对国家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利的实现提出要求。动荡的十年让中国的法制建设停滞不前,公民的基本权利更是受到了极大地冲击,直到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出台,受教育权利才再次得到宪法的承认,而权利义务复合观更是成为了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基本属性。受教育权利在中国宪法变迁的过程中经历了从“要我上学”到“我要上学”,从强迫教育到义务教育,从受教育义务到受教育权利的演进。它的每一次进步都表明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同时也代表我国民主法治的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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