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造船业发展迅速,随着造船中心的东移、国际海运业的复苏和世界船舶需求量的大量增长,我国日益成为造船大国。然而,近几年我国造船业遭遇瓶颈,主要原因是金融危机的爆发造成的世界船舶建造业的萎靡。尽管如此,我国造船企业仍然手持大额订单,为了维护船舶建造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对在建船舶法律问题的研究迫在眉睫。本文将通过四个部分对在建船舶法律问题进行研究。第一部分为引言部分,笔者在此着重讨论选题背景,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以及本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第二部分讨论船舶建造合同。对船舶建造合同法律属性的认定不同将导致所有权归属、风险负担的不同。目前对船舶建造合同法律属性的认定主要有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两种,笔者分别讨论了利弊,认为从适应国际商务交往和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角度而言,把船舶建造合同定性为买卖合同更为经济。接下去讨论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的救济办法。第三部分“在建船舶的所有权”,笔者通过引用案例明确在建船舶所有权的确定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如果合同中提到了“留置权”一词,那就默认了船舶建造合同为承揽合同,在建船舶所有权归于船东。否则,就看建造材料主要由谁提供,谁就是在建船舶的所有权人。买卖合同下,主要讨论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以及风险负担问题。所有权转移分为交船前转移和交船后转移两种,在建船舶毁损灭失的风险随着船舶的交付从船厂处转移给船东。第四部分讨论在建船舶的抵押权。船舶建造需要大量的资金,仅仅依靠船厂或船东的力量是无法解决这样的资金缺口的,因此将在建船舶作为抵押的客体是目前比较普遍的方法。笔者从一般船舶抵押权入手,结合在建船舶的特殊性全面分析抵押权的标的、设立、效力、实现和保险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