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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思想赋予了传统法价值目标中公平观、利益观、安全观崭新的内涵,形成了以环境公平观、环境利益观、环境安全观为基本价值目标的环境法价值体系。环境公平观、环境利益观、环境安全观作为环境法的价值休系中的目的性价值逐渐成为各国环境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或原则,从整体上推动了环境法的发展。纵观我国环境治理现状,环境法的功能和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环境法的失效成为人们所关注的重大问题。环境法的失效实际上也是法的价值的背离,即对应有的法的价值背离或违反的结果。笔者认为从环境法的价值角度来思考,源于效益这一环境法工具性价值的缺失。正确认识环境法的价值分类,重新整合环境法的价值体系并对效益这一法价值给予关注和重视,对于最大程度的防止和减少环境法的失效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为此,本文提出确立环境法的重要价值目标——“效益”,在价值体系中本文把效益这一工具性价值定位为环境法目的性价值的下一位阶。本文追寻效益价值的法哲学渊源,分析其价值属性,在环境法效益价值的实现层面上,引入经济学中均衡和博弈的思想,探讨环境法效益价值实现的原则。效益价值将推动环境法调整机制和环境法律制度创新的实证研究,达到环境法最大功能的发挥,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