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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是与互联网深度融合的具有变革创新价值的新金融模式,该模式的兴起紧扣小微企业的刚性融资需求,时下,融资难是阻碍小微企业发展的绊脚石,传统的融资渠道都和小微企业的发展现状不相匹配,融资门槛高、成本大让小微企业无法借助传统的金融渠道获取贷款,银行对小微企业的惜贷现象严重、民间贷款又因高昂的利率让小微企业望而却步,对于公开发行,小微企业又不具有在证券市场公开发行的条件,股权众筹不仅有利于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窘境,也为草根投资者带来了福祉,丰富了草根投资者的投资渠道。股权众筹的低成本高效率的融资更加贴近创业需求和理财需求,不仅起到了金融普惠的作用,而且还促进了实体经济的发展。所以股权众筹作为创新型的金融工具满足了普通大众参与金融的需求,股权众筹也在发挥着作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的作用,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股权众筹在法律上并没有被正式的合法化,目前,关于股权众筹的规范性文件大多法律层级较低,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确定股权众筹的合法性,正是由于法律的缺位,让股权众筹陷入无法可依的局面,从而使股权众筹的发展受到了阻碍,由于和现行法的规定存在不相适应的地方,所以股权众筹也经常处于濒临犯罪的边缘,还会伴生诸多风险,譬如,融资方和非法集资的风险纠缠不清,众筹平台也可能以谋取私利为目的,和融资方勾结形成共同犯罪,投资方的合法利益可能会因为欺诈受到损失,所以,股权众筹必须进行法律规制。我国的股权众筹还没有相关的正式立法,但是国外的一些国家已经拥有了成熟的法规体系规制股权众筹的风险,所以我们有必要从国外的立法经验中汲取营养。通过对国外股权众筹立法模式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到一些启示,例如在合法化的过程中,不能照搬照抄外国的立法经验,应该注意结合本国的实际国情进行相关的立法工作,同时在立法的过程中,要坚持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这一原则为导向,在股权众筹的监管中,要注意依法监管的重要性,把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这样才能构建有秩序的股权众筹的市场环境。在立法构建中,股权众筹应列进证券法的规制范围。从外国的立法中,我们还能看到为了达到法律规制的良好效果,必须对融资方采取严格的监管措施,一定要注意保护处于市场弱势地位的小额投资者的利益,在立法上,要明确股权众筹平台的义务,为了确保股权融资交易安全,还应增强信用体系的建设。通过汲取外国立法经验的营养,探索我国的法律规制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