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成年人缓刑规范条件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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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与成年人迥然有异,刑法规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未成年人原则上“应当”适用缓刑。但在何种情况下“应当”适用缓刑,刑法仍然赋予了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未成年人适用缓刑有其自身的理论根据,其是贯彻刑罚个别化原则、体现未成年人身心的特殊性、实现国家亲权理论的需要。在缓刑的实际运用过程中,未成年人缓刑适用出现了缓刑适用的标准不明确、各地区缓刑适用差距大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本文的主张是对未成年人适用缓刑的实质条件进行规范化理解,以促成对未成年人精准化适用缓刑。缓刑适用法定条件“犯罪情节较轻”的理解,原则上排除在客观与主观方面能够作出“较重”判断的情形就属于“犯罪情节较轻”;当未成年人犯罪具有体现客观危害性、主观恶性较小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时,应当认为属于“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需要重点考察未成年人积极救助被害人与挽救损失、向被害人赔礼道歉、退赃赔赃三个方面,未成年人不同于成年人,相关标准不宜过分严苛;“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主要考察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而未成年人犯罪前的违纪违法与犯罪后的再犯罪或者畏罪潜逃等行为表现并不能一定说明具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进行评估时,应当注意选择与未成年人经常接触的人群,如果未成年人是学生要对其在学校的状况进行考察。
  全文分为四个部分展开:
  第一部分,主要从未成年人缓刑裁量的前提——未成年人犯罪出发,厘清了未成年人的概念,对与未成年人概念相关的儿童、少年、青少年的概念进行了分析与界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与特点进行了阐述。
  第二部分,主要对我国未成年人缓刑制度的历史发展渊源进行了梳理说明,通过搜集到的各地缓刑适用的数据,对我国未成年人缓刑适用的实际现状进行了分析,指出了未成年人缓刑适用存在的问题。
  第三部分,主要从刑罚个别化、未成年人身心的特殊性、国家亲权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三个方面,介绍了我国未成年人缓刑适用的理论基础,指出对未成年人适用缓刑是符合上述三个方面要求的。
  第四部分,分别对“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四个未成年人缓刑适用的规范条件,在结合未成年人缓刑的理论基础上进行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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