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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标准对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能有效的提高产品兼容性,增加新技术传播的深度和广度。随着社会对发明创造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专利制度成为保护高新技术的重要手段,技术标准对高新技术的需求使得专利融入标准已成为必然。标准的公共属性与专利的私权属性使得标准必要专利在标准实施过程中与各方利益团体冲突不断。国际上对于标准必要专利利益冲突的解决主要是通过标准必要专利披露制度、专利权人“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承诺制度以及反垄断机制三种模式,我国标准必要专利的相关法律规定较少,鲜有的法律规定基本属于照搬国际标准组织的相关规定,忽略了公权力对标准制定与实施的引导与推动作用。公权力的介入加剧了标准与专利的利益冲突,为了寻求适于解决我国标准必要专利运行中的冲突与矛盾的对策,本文以限制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与标准制定者权利为基础,使国家公权力的标准制定者承担更多的义务为原则,利用利益平衡理论更加合理的分配标准制定者、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以及标准实施者三者之间的利益。本文通过以下五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主要是对标准必要专利基本概念进行界定,第二部分介绍标准必要专利冲突的理论与现状,第三部分介绍标准必要专利利益协调机制的现状与不足,第四部分介绍我国相关法律对标准必要专利利益冲突的解决方式,第五部分是针对专利纳入标准已经成为必然的大背景下,在标准制定的运行中公权力参与的前提下,构建以约束标准制定者为主导同时平衡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以及标准实施者之间利益的新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