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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物业管理者对业主及其他使用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所承担的合理的保护义务。物业管理中的安全保障义务来源于民法所确定的一般安全保障义务,是民法上一般性的安全保障义务在物业管理领域的适用和延伸。物业管理中的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是与业主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的管理人(物业公司),对应的权利人是业主、物业使用人、经物业管理人许可进入物业服务范围内的第三人。义务的内容是物业管理人应采取积极的行为,保障具有一定关系的行为人的人身和财产不受侵害,包括物(物业公司管理控制范围内的物)导致的损害和第三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实施的损害;义务的类型主要是按物业合同约定的保障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合同义务,也包括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物业消防管理、小区治安管理的法定义务。违反物业管理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主要是合同责任,其次才是侵权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只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的一般条款,没有直接规定物业管理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条款,国务院制定的《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管理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也存在适用原则不清、范围混乱、类型不明等问题。建立统一的物业管理安全保障法律制度,明确适用原则及范围,进行类型化规制,是化解司法实践中物业管理安全保障义务法律适用困难的应对之策。本文从侵权行为法入手,在借鉴西方安全保障义务理论的基础上,分五个部分对我国物业管理安全保障义务做了深入的探讨,并对我国物业管理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第一部分介绍了物业管理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的理论来源以及国内外的相关立法规定。其理论来源主要是获利报偿理论、危险责任理论、社会成本理论、以及信赖关系理论。在此介绍了两大法系中具体关于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立法规定。第二部分从物业管理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特征及性质方面对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的基本问题进行厘定,物业管理者负有保障其小区内业主安全的义务。并简述了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承担的原则,最后从契约性和侵权性两个方面界定了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第三部分具体阐述了我国物业管理安全保障义务的现状及相关实务问题。这一部分主要论述了安全保障义务的成文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不完善以及在现实实务的履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安全保障义务在立法规定及现实中履行出现的问题进行评析。第四部分着重探讨了违反物业管理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问题。本文认为构成违反物业管理安全保障义务的要件包括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管理者有未尽规定行为、物业管理者与危险造成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在物业管理中因过错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第五部分主要着墨于对完善我国物业管理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的思考。文章确定物业管理安全保障义务的原则,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类型。本文认为应该完善我国相关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建议增加“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