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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庭审实质化)的司法改革充分强调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于证据效力的有效审查,在人身伤亡类刑事案件中,法医鉴定意见作为鉴定意见的子类当然的成为案件审理的核心所在;而对于法医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却一直未能形成系统有效的审查方式与标准;被公开平反的冤假错案中也一直不乏错误评价和采信法医鉴定意见的因素,因此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及追求刑事诉讼客观公正的出发点上,探析刑事诉讼中法医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问题,既有现实的必要性也对司法公正具有实际意义。法医鉴定意见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效力的评价,既涉及法医鉴定的技术性课题,也涉及刑事诉讼的社会性课题,总结之前学者门对于该问题的研究探讨,多数都是在主论技术性规范的同时兼论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结合对公开平反的系列冤假错案成因的分析,法医鉴定意见证据效力评价失当,一方面是证据技术性本身的原因,但更为重要的是刑事诉讼证据体系设置与措施不当的原因。法医鉴定意见虽然从形成过程上有别于其他诉讼证据,但是其本身仍然只是一种证据材料,要转化为诉讼证据,仍应当坚持以有效和充分的法庭审理为前提,这就必须要对应的配置合理有效的法庭审理方式及审查理念,这也正是本文写作的动力和目的。本文力图从司法实践的需求及司法改革的背景出发,探索、研究一种符合我国实情的法医鉴定意见证据效力法庭评价程序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