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独立担保是民商事活动发展中的产物,因其具有独特的特征,使得独立担保突破了传统担保的从属性,弥补了传统担保中担保人抗辩权过多、索款效率低下、救济程序复杂的劣势,其出现促进了民商事活动的效率,可以预见在要求速度的信息化时代中,独立担保将发挥更重要的角色,为我国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实行,上世纪80年代外国企业来华投资交易业务不断上升,在外国企业与我国进行经济交往的过程中,由于我国处于开放初期,国内信用水平较低,起源于西方的独立担保制度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行也进入到中国,并在我国银行对外业务中首先开展起来,为我国改革开放早期的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支持。2016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标志着我国在司法实务中正式承认独立担保在国内适用的效力。独立担保在我国发展已有30多年的历史,伴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其在国内的适用也越来越频繁。但是,由于我国立法及对独立担保相关内容和本质特征认识不清的原因,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频繁不断,导致这一具有独特优势的工具未能完全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光发热。因此,对独立担保制度在我国适用问题的研究显得极其重要。本文拟通过对独立担保制度中的主要内容及特征进行介绍和分析,明确了我国独立担保制度适用中的主要问题,并结合两大法系典型国家及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对独立担保的规定和研究,对完善独立担保制度在我国适用提出建议。在结构安排上,本文主体结构一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对独立担保制度基本理论的介绍。该章从独立担保的产生入手,分析了独立担保产生的必然性和重要性,对独立担保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明确了本文研究采用狭义独立担保的概念,即本文的独立担保包含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两种形式。随后对独立担保的特征和表现形式进行了简要介绍,独立担保的特征主要包括独立性、单据性、抽象性、无条件性及不可撤销性,其表现形式主要是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本章最后对独立担保和传统担保进行了比较,进一步指明了独立担保相对于传统担保的优势所在,重申了独立担保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第二章论述了我国独立担保制度的立法现状和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重点从独立担保制度在我国适用存在的问题展开。本文认为独立担保制度在我国适用中涉及到的最主要的内容是认定标准、法律关系及欺诈例外三个方面。因此该章第一节论述了我国关于独立担保制度的立法现状,该节从独立担保制度国内适用效力的立法现状、争论焦点入手,解决了独立担保制度国内适用效力问题,结合独立担保制度在我国适用的三个方面,对其在我国法律中的体现进行了论述。该章最后一节论述了独立担保制度在我国适用存在的问题及法理分析,包括认定标准缺失问题、法律关系不明确问题、欺诈例外类型不全面问题,在对这三个问题进行法理分析上,本文认为在法理上导致问题出现的原因主要是对独立担保独立性特征认识不清、对独立担保法律性质认识错误及在无效民事行为理论下忽视了独立担保欺诈例外的内在价值。第三章是域外独立担保制度的适用比较研究。该章紧扣上文我国独立担保适用中存在的三个问题,在比较研究时也是重点对这三个问题进行域外比较,分别从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及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三个方面进行论述。通过比较分析,发现域外对这三个问题地认知或法律规定各有千秋。总结起来,域外在对独立担保的认识上都或多或少从独立担保对传统担保从属性突破方向进行分析,这为我国独立担保认定标准提供了一定的方向,即考虑从独立担保与传统担保在特征和属性上的本质不同上来建立我国独立担保认定标准;在对独立担保法律关系方面,独立担保的法律性质的明确对健康适用这一制度显得尤为重要,由于各国的国情及两大法系的背景不同,域外在对独立担保的法律性质方面并为达成统一的观点,我国在处理独立担保法律性质及法律关系问题上,应当结合我国的法律及理论,综合各个国家对这一问题的观点,妥善认识我国独立担保适用中独立担保法律性质及法律关系;在域外对独立担保欺诈例外规定方面,关于欺诈的概念及独立担保适用中的欺诈例外规则,各国都进行了相关规定,并在实践中有典型判例可参照,呈现出类型化的趋势,故而针对我国在处理独立担保欺诈例外上相关立法不全面,应当在认定独立担保欺诈例外问题上吸取外国的优秀经验,将独立担保欺诈例外进行类型化。第四章是完善独立担保制度在我国适用的建议。该章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本文提出的三个问题,即独立担保国内适用中认定标准问题、法律关系问题、欺诈例外问题。第一节是完善独立担保认定标准,首先从法理上理清了独立担保独立性特征,将其与传统担保中的“相对独立性”区分开来。在此前提下明确了独立性条款应作为认定标准,具体论证了实践中独立性条款的分类及表现形式,为更好适用明确具体标准。该节最后论证了实践中从属性条款与独立性条款同时出现时的解释规则,为实践中出现的复杂情况确定识别标准。第二节是解决独立担保法律关系问题,结合本文前面章节的论述,在解决独立担保法律关系问题上应当首先从正确认识独立担保的法律性质入手,结合法理分析的前提下明确我国独立担保的法律性质为商事保证,将独立担保的法律关系置于商事活动的范围之内。其次,应当对传统保证与商事保证进行严格区分,明确独立担保的特殊性,从而更好地理清独立担保的法律关系。最后,在如何妥善处理独立担保法律关系问题上,应当注重商事活动的规律和原则,注重独立担保所体现的效率、公平、外观主义的规则和原则。第三节是完善独立担保欺诈例外的规定。该节首先从独立担保内在价值(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的平衡谈起,在处理独立担保欺诈例外问题时应当权衡好其内在价值,从而更好地发挥独立担保制度的作用。另外,应当明确欺诈例外的类型,确立实质性单据欺诈为欺诈例外以及确立实质性欺诈的标准。最后,论述了完善独立担保下止付令适用的重要性,为实践中出现独立担保欺诈时的救济手段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