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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法上的危害人类罪首次正式出现在二战后的1945年《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1998年《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规定国际刑事法院有权直接审理危害人类罪行;时隔近二十年的2017年《防止并惩治危害人类罪国际公约(草案)》要求缔约国承担国际法义务通过其国内审判机构,依据其国内法惩治危害人类罪行……国际社会在追求以法治方法和法治思维实现人类和平安全的道路上孜孜以求。《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和《防止并惩治危害人类罪国际公约(草案)》在内容上各有侧重,以此为样本能够较好地观察体会国际法的发展趋势,在相对和平时期,适用这一发端于国际战争的罪名时有必要对其构成要件和定罪量刑原则进行重新审视。本文主要围绕上述两大法律文本,对危害人类罪发展历程、国际刑事法院审理危害人类罪行时所遇到的问题、以及《防止并惩治危害人类罪国际公约(草案)》尝试对现存问题进行破解这三方面展开讨论。为了更好的归纳现有研究成果并提出创新观点,本文主要安排了以下四章:第一章梳理了危害人类罪的立法缘起与演变: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首开审判危害人类罪行之先河;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所做判例中承袭和发展了危害人类罪的内涵;1998年《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及其附件《犯罪要件》规定危害人类罪为国际刑事法院有权审理的四大国际犯罪之一。第二章分析了《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及其附件《犯罪要件》规定的危害人类罪主客观犯罪构成要件包括:针对平民人口实施;行为人明知攻击针对平民人口;与国家政策之间具有关联性;广泛或有系统地实施;以及谋杀、灭绝、奴役、强迫失踪、种族隔离等十一种危害人类罪客观行为类型。第三章论述了国际刑事法院直接审判危害人类罪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诸多难题,如上级命令不免责、官方身份不免责等刑事责任确认原则引起争议、存在选择性司法现象、司法效率较低、联合国调查委员会与国际刑事法院的立场存在差异等,本章探究了这些问题出现的原因及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第四章讨论了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2017年《防止并惩治危害人类罪公约(草案)》尝试对第三章提及的问题进行破解。通过将这一专门公约与《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进行内容上的对比,发现该专门公约尝试现存问题进行破解,但仍有不足之处。本章还介绍了世界各国对于制定这一专门公约的态度及我国的立场,对危害人类罪国际刑法规制的发展趋势进行了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