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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和司法机关内的人大代表同时肩负着监督权和执行权,一方面,作为人大代表,要行使立法、监督等权力,另一方面,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领导人员,日常所行使的是行政权和司法权,这必然使人大对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在这些人大代表身上变成自己监督自己。由执行权与监督权在人大代表个体身上的混合而产生的自我监督现象,称为人大代表身份制度悖论。本文从人大代表身份制度的法律渊源入手,通过与议员身份制度的比较和对现实政治法律现象的研究,分析人大代表身份制度悖论形成的充要条件,并提出完善人大代表身份制度的建议。 论文分成四个部分: 一、人大代表身份制度悖论的制度基础 悖论现象的产生,表明人大代表身份制度在设计上存在瑕疵,有必要从身份制度本身探讨人大代表身份制度悖论产生的原因。人大代表身份制度的源头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现在我们所谈论的人大代表身份制度,其直接渊源在于巴黎公社的实践。为了研究的方便,主要讨论人大代表法律身份的取得、权利、义务、代表履行职务期间的经济待遇、代表法律身份的免除与暂停。 二、人大代表身份制度与议员身份制度的比较 通过对英法美三国议员身份制度主要内容与人大代表身份制度主要内容的比较,分析议员身份制度没有或较少出现悖论现象的原因,得出人大制度议行合一原则为人大代表身份悖论提供必要条件的结论。 三、人大代表身份制度悖论产生的原因 实践上,人大代表身份制度悖论的形成有四个原因:第一,对议行合一原则的曲解;第二,人大代表构成党政化;第三,代表权公平性的差异;第四,人大代表利益的错位。这四个因素的综合作用不仅虚化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议行合一原则下的分权,而且为身份悖论的产生提供了充分条件。 四、完善人大代表身份制度的建议 第一,实行行政、司法机关内的人大代表表决回避制度:第二,逐步推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