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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著作权法自1990年制定以来,虽然中间经历了2001年的修改,但对于“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观念是没有改变的。然而关于时事新闻的定义,法学界与新闻界却从未形成过共识。何谓时事新闻,2002年8月2日国务院公布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但是新闻界通常把时事新闻理解成“报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机构对当前政治事件或社会事件所作的报道。”。由于法律的“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规定,侵权者更加有恃无恐,乱刊滥载现象日益突出。某种程度上已经扰乱了新闻界的报道秩序,千篇一律的媒体形式最终损害的将是受众的利益。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作者对时事新闻是否应受著作权法保护(这是本文的论述重点),以及该怎样保护提出了一点想法。本文采用法解释学方法、比较分析方法、实证研究方法和历史分析方法等法学研究方法,对“时事新闻”的内涵给予了探究,对国际上的相关立法尤其是国际条约——伯尔尼公约,美国、英国、德国、日本、意大利、台湾等的法律规范给予了评述,通过对比,找出可供参考之处。本文还重点介绍并分析了“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种种理由(“唯一表达说”,“事实反映说”,“新闻功能决定说”,“公众的知情权论”,“时效性易逝论”等),并且通过传媒产业化和新闻商品性的论述正面剖析了“时事新闻”受保护的紧迫性和可能性。对我国有关新闻著作权的立法给予了总的盘点,我国的新闻著作权法中一方面强调“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一方面,在某些规章中,又出现了时事新闻有偿使用的规定,对刊载的规范问题也时有疏漏,指出其中的纰漏,并提出了一些设想。最后,对时事新闻著作权的保护之法律建构做了一些尝试性的思考,分为“抛弃型”和“完善型”两种,但笔者建议采用后者,这也是基于法的稳定性的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