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协议仲裁裁决的法院审查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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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是政府与社会资本为了共同的目的,共同承担风险、共享收益而形成的一种“合作伙伴关系”,也是资本力量与政府的粘合剂。PPP项目之所以能够让各政府部门对其产生兴趣,是因为其具有很明显的优点:极大降低行政成本、减轻政府压力并能够改善公共产品质量。然而,任何事情都有其两面性。因为PPP项目较为庞大,故双方甚至多方签订的PPP协议数量众多,且关联性大、法律关系复杂,因此在PPP运行过程中产生了较多的法律纠纷。当前,有很多PPP协议纠纷诉诸仲裁。但法院在审查PPP协议仲裁案件时有以下问题尚未解决。首先,对于PPP协议的可仲裁性审查,地方法院的认定标准不同,较为混乱;其次,对公共利益的界限把握并不清晰,对于涉及法律法规等导致PPP协议可能无法履行的情况,法院无法游刃有余的处理;再次,关于情势变更的判定,法院更是与社会公共利益混为一谈。因此,准确把握PPP协议的可仲裁性,厘定公共利益、情势变更的内涵与外延,完善PPP仲裁协议是否构成对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的审查尺度,对化解当前PPP协议仲裁司法审查的困境,助推商事仲裁制度的客观发展,适应时代发展之需具有显性意义。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之外,共分为四章。在引言中,着重介绍了域内外对PPP协议可仲裁性、公共利益、情势变更等情形的研究现状及其司法审查实务情况,以及论文的选题价值,研究思路与方法,研究的创新与不足等。第一部分PPP协议裁决中法院审查的实践。该部分首先阐述法院在依法对仲裁案件进行审查的思路与裁判标准,保障公正、高效的仲裁价值目标的实现的同时,指出当前法院对PPP协议仲裁司法审查中存在涉案协议的可仲裁性、公共利益的司法判定和情势变更相关问题的司法判定三方面的争议,为下文的研究奠定了基础。第二部分PPP协议裁决中可仲裁性的审查。该部分在介绍了德国的“双阶理论”及其应用情况的基础上,呈现学界“行政协议说”“民事合同说”“公私混合说”等,提出PPP仲裁协议中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观点,主张法院审查的具体标准:先从内容方面确定案涉合同是否为行政协议,确定涉案合同非行政协议后,再审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是否针对的是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即确立以“内容+仲裁请求”的双审查标准。第三部分PPP协议裁决中“公共利益”的审查。该部分在厘定“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外延的同时,对实践中法院在裁判中作出的“公共利益”判定进行解读。就PPP项目而言,公共利益应当界定为包括交通、水利、环境等在内的公共利益项目。我国政府机关与域外社会资本签订了PPP协议时,其中的有些法律条款,例如我国的基本法律原则、我国国家主权与安全、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善良风俗等,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公共政策的违反。然而,并非所有法律条款的违反都认定为违反了我国的公共政策,例如,涉外PPP协议若仅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有失公平等等,这些并不能等于违反我国的公共政策。第四部分PPP协议裁决中情势变更的审查。该部分从情势变更的概念辨析出发,结合案例,认为当前法院在对情势变更进行审查时存在只要PPP协议的履行涉及政策、文件、纪要等,法院就认为已经触发了“情势变更”的启动器,将所有案件都往里面套的问题,以及将“情势变更”与“社会公共利益”混淆,认为情势变更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进而提出情势变具有不可预见性和客观性。一些政策的变更、法律的修订以及突然的大型贸易战争的爆发可能会导致合同一方承担巨大的风险和压力,继续履行合同会对一方明显不公平,或者无法达到合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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