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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从原始社会的群居生活发展到氏族社会,进而发展到以家庭为固定单位的社会形态,人类群体内部的纷争及暴力从未停止过。但直至20世纪70年代,家庭暴力问题才开始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20世纪90年代,已经有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关于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性法律,或是将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写入法律文件。许多国家和地区将保护令作为反家暴的一项重要法律措施。我国于2016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是我国首部专门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该法首次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以立法形式确立下来。虽然该制度的出台历经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数年试点工作作为实践经验,但从两年多的施行效果来看,由于法条内容过于原则性等问题,导致了该制度并未能在家暴案件中起到普遍地防治效果。对该制度的研究,旨在提出更切合实际的立法完善建议,并为了让更多的家暴受害人能够借助这一有力的公权力制度摆脱家暴侵害的束缚。本文以裁判文书网公示的2017年度的518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判文书作为研究样本。通过对裁判文书所体现的案件申请、审查及裁决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以此归纳总结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在申请主体、保护令种类、被申请人权利、审理程序、证据制度和执行方面存在的不足。我国的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均有适用于家庭暴力案件的保护令制度。同根同源的社会家庭关系,使内地和台港澳地区在家庭暴力的根源及现状等多方面存在相似及互通之处,但不同的法制背景又使保护令制度在实体及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对台港澳地区保护令的比较借鉴,一方面可以找寻出适合我国内地保护令制度的完善途径,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借鉴不同的反家暴法制模式,探索更适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的反家暴保护令制度。本文的最后,笔者结合案例分析结论及内地与台港澳地区制度,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现行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在实体上及程序上的完善建议。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够在今后出台具体的制度实施细则及制度修订时,作为学术及实践探究的一个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