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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两会上通过的《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做为新的立法主体,设区的市立法权在实施中是否会遭遇阻碍,存在哪些问题。设区的市立法权是新的立法主体,各个设区的市在加紧时间出台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但是大部分设区的市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所限制一时还难以出台,针对设区的市立法权实施之后存在的问题一时还难以全面的总结出来。但是目前设区的市立法权实施面临的问题,如果不能很好的解决势必会对设区的市立法权的实施造成影响。笔者通过进行实地调研和已有的资料来综合地考量设区的市立法权实施面临的问题。本文会侧重研究设区的市立法权实施面临的问题,并会对其面临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本文以设区的市立法权实施面临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为研究对象,主要研究了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第一部分导论部分,在这一部分里谈到了本研究选题的缘由及意义、学术界对立法理论的研究以及设区的市立法权的简要观点,及其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第二部分重点介绍了设区的市立法权的概述,介绍设区的市立法权的制定,对设区的市立法权的权限、内容、目的做一个清楚的界定,分析设区的市立法权的性质,界定设区的市立法权是地方立法的一种,具备地方立法的特点。第三部分介绍了设区的市立法权的理论基础,其中包括设区的市立法权实施的必要性,设区的市立法权在实施的过程中应当坚持的指导思想、应当坚持的原则。第四部分介绍了设区的市立法权实施面临的问题,包括立法队伍建设不足,立法简单、立法空白,部门利益法律化,起草草案质量低,立法规划不规范,起草、审议程序不完善,协商机制不完善,公众参与程度低等问题。这些是设区的市承接设区的市立法权实施现在面临的主要问题。第五部分,针对设区的市立法权实施面临的问题,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原因:立法队伍专业化不足,缺乏相应的立法经验和调研,人大没有发挥主导地位,立法程序不规范,立法程序相关配套程序不完善,公众参与的法律规定不完善,公众参与立法渠道少、意识差等原因造成问题的存在。第六部分,在对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来提出对策和建议,主要可以通过完善立法队伍建设,加强立法调研和评估,厘清立法权限、加强追责,强化人大主导地位,完善起草、审议程序等具体的建议,来为设区的市立法权的更好地实施提出相应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