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生育演进为权利并由自然问题上升为法律问题,这是社会发展的进步与必然。尽管目前我国的法律尚未对生育权作出明确统一的定义,对生育权的诸多问题亦缺少法律的直接规定,但在民事立法精神中已彰显出对生育权保护的法律人性化的光辉。生育权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更引起了学界的深入研究。
站在新的角度对生育权进行较全面的审视和研究,对生育权的性质、主体、内容、实现方式以及法律救济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对中国特色计划生育政策进行分析,对当代社会公众生育意愿进行调查研究,在学习和总结学界前辈的学术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新的学术观点,并运用新的学术观点对现实中的典型案例进行法理分析,提出立法建议,这是文章的思想脉络。
生育权是指所有夫妻和个人有依照法律规定生育或不生育以及如何实现生育的权利。
生育权的法律属性,学界有人格权说,有身份权说。然而从民法理论、现行法律法规及公共政策、国际公约及国际会议文件等方面对生育权的阐述和规定进行分析,从理论与实现结合的基础上对生育权必须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下“自由而负责”的行使进行分析,可以得知,生育权是一种人格权,但必须接受国家法律和他人权利的制约,生育权主体必须承担其因行使生育权而对国家对社会对他人所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由此得出结论:生育权是人格权,确切的说是受限人格权。
侵害生育权的行为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在我国目前的民事立法精神中对公民生育权的保护已经在对公民身体权和健康权以及配偶权的保护规则里有所涵盖,其法律救济手段亦适用于对生育权的救济。
夫妻生育权冲突的解决原则:遵循夫妻生育权协商行使的原则;遵循妇女生育权优先原则,更多地保护女性的人身权益;同时对受损的男性生育权给予法律救济。
生育权的立法构想:建议在制定《民法》时或在修订《民法通则》时,对生育权予以明确的规定,包括明确规定生育权的定义、内容等事项,将生育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即人身权利予以确定;建议适时调整现行计划生育政策。
深入研究和探讨生育权有关法律问题的重要意义在于,在理论上帮助人们厘正对生育权诸多法律问题的认识,促进学界对生育权有关理论问题达成共识,促进理论创新,使之形成较为成熟的符合社会实际的理论,为解决社会现实问题提供理论支撑;在实践上为我国《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的修订与完善以及有关法规和政策的制定与完善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为解决社会现实中涉及生育权纠纷的问题提供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