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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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生成内容(User-generated Content,UGC)是Web2.0时代的产物。在此环境下,网络用户不再仅是内容的被动接受者,而且成为主动创造者及传播者。用户生成内容与每个人的生活密切相关,能够给创作者带来精神满足和经济利益,同时也可以给平台带来巨大的商业价值。符合作品构成条件的用户生成内容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但用户生成内容具有海量性、网络性等特征,其创作过程往往涉及对他人作品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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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生成内容(User-generated Content,UGC)是Web2.0时代的产物。在此环境下,网络用户不再仅是内容的被动接受者,而且成为主动创造者及传播者。用户生成内容与每个人的生活密切相关,能够给创作者带来精神满足和经济利益,同时也可以给平台带来巨大的商业价值。符合作品构成条件的用户生成内容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但用户生成内容具有海量性、网络性等特征,其创作过程往往涉及对他人作品的使用,创作完成后也更容易被其他主体传播和使用,因此便涉及海量授权许可问题。作品使用以许可为前提,而用户生成内容注重传播效率,当许可效率与传播效率不相适应时,诸多问题便随之产生。本文拟从用户生成内容的概念及可版权性入手,剖析其对著作权许可制度的挑战,并尝试优化著作权许可制度,使之与用户生成内容所需传播效率相适应:第一章,阐述用户生成内容的概念及可版权性,分析用户生成内容著作权许可的立法现状。首先,关于用户生成内容目前国内外均未形成统一定义,明确用户生成内容的准确含义对与判断其法律性质、确定其保护的范围和程度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有必要对其概念进行梳理明晰。其次,研究用户生成内容的著作权许可问题,需明确用户生成内容是否属于著作权的客体,如若不属,则无许可之必要。最后,指出用户生成内容著作权许可的立法现状,为下文进一步研究做铺垫。第二章,分析用户生成内容对著作权许可制度的挑战。满足作品要求的用户生成内容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但用户生成内容是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平台发布和传播的,其创作主体、生成客体及传播方式都具有不同于一般作品的特点。而著作权法是面对“专门主体”构建的,主要用于处理著作权人和出版发行者之间进行作品流转、传播等问题。在大众参与的网络环境中,面对海量用户生成内容,依然采用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许可制度,将极大提高运行成本,降低用户生成内容的传播效率。第三章,探讨用户生成内容适用著作权许可制度的问题。切入著作权许可制度,分析每一种许可制度适用于用户生成内容领域存在哪些问题。授权许可制度通过著作权人与使用人进行协商获得授权,体现了私法自治原则,但是面对海量的用户生成内容,这种一对一授权制度效率低、成本高,无法满足海量授权的需要;集体管理制度可以通过集中管理和授权解决一对一许可的效率和成本问题,但集体管理组织会员具有职业性,在面对以广大网络用户为创作主体的用户生成内容时也不能完全适用;而法定许可制度,通过限制权利人著作权的方式来节约授权成本,在实践中也存在许可费用的确定等问题;默示许可制度的“选择—退出”机制在处理用户生成内容的海量许可问题时表现出了其合理性,我国著作权法却未对该制度作明确规定。第四章,用户生成内容著作权许可制度的完善。现行的著作权许可制度可以很好的解决著作权人与出版发行者之间作品的许可问题,不可摒弃。但是在面对用户生成内容的许可问题时,每一种许可制度都有其不适用之处,因此需要做一些特殊规定或者调整。在保留现行许可制度的基础上,根据用户生成内容的特点,对每一种许可制度进行适当完善,使之与用户生成内容所需传播效率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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