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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用工形式的不断创新,因劳动规章制度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也呈逐年上升趋势,在在经济下行的背景下,依法用工的紧迫性更加明显。理论界对劳动规章制度的性质为何始终没有达成一致,缺乏理论指导下的劳动规章制度在内容、程序上都存在许多法律问题。围绕以上问题,本文主要从如下三个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劳动规章制度的概念和特征、功能以及性质。劳动规章制度的应当包含劳动性、内部性和工作性等特征。劳动规章制度的功能既包括法理上的“行动中的法”和“活法”,又包扩实践意义上更为灵活重要的功能。宏观上:从劳动规章制度的产生来看,劳动规章制度的产生是现代自由经济制度的蓬勃发展所引起的资本集中化、生产规模化和社会化以及劳动分工的日益精细化的结果。从微观上看,劳动规章制度是落实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重要手段,劳动规章制度使得用人单位内部管理有序化、效率化,合法合理的劳动规章制度也可以作为案件裁判的依据。有关劳动规章制度的性质,目前理论界的主流学说有契约说、法律规范说、根据二分说和集体合意说,具体又可分为四派十三家。然而,不同的性质在根源上影响着与劳动规章制度相关的一系列的问题的解决思路和结果,劳动规章制度的性质不可飘无定论。在对主要学说梳理之后,笔者认为争论现有内容庞杂的劳动规章制度性质为何是无法实现的。由于行为规则和狭义劳动条件在范围、是否需要合意以及与劳动者利益的紧密程度都存在差异,理论上实践上都应当用根据二分法将劳动规章制度进行分类和筛选。使劳动规章制度回归到对行为规则的规制上,其性质属于法律授权下的一种“软法”。这种法律授权下的劳动规章制度更能满足维护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二元目的,只是其产生的程序和效力上都不如国家制定法那样严苛,可以定性为“软法”。第二部分,主要对劳动规章制度制定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劳动规章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如下几个方面:首先,劳动规章制度的程序性规定过于强调形式而忽略制度本身应当有的目的,过于强调民主形式和公示过程,忽略了法律通过这样的程序手段意欲达到的目的。现有法律对劳动规章制度的程序性规定又较为笼统,缺乏实际可操作性;其次,劳动规章制度最终的决定权主体不明确,理论上对劳动规章制度“单决”和“共决”的争议不断,不同利益体对劳动规章制度的决定权主体持有不同的见解,始终没有针对该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不同理论指导下的问题层出不穷;再次,劳动规章制度现有外延过于宽泛,如果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制定的较为全面,则几乎可以涵盖整部劳动法的内容,劳动规章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用人单位的管理利器和保护伞,难免出现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权益的情形,劳动规章制度的外延有必要进行一定的限缩;最后,劳动规章制度从内容上看,存在不合法、不合理情形,现有的法律对劳动规章制度的关注点大多在合法性的规制上,缺乏必要的合理性的规制和审查,劳动规章制度合法却不合理的情形屡见不鲜,劳动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均需受到重视,法律应当对此予以完善。第三部分,以第二部分对劳动规章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分析为出发点,提出劳动规章制度完善的建议。宏观上,笔者认为应当为劳动规章制度划分一个合理的边界。劳动规章制度的边界问题研究是一个较为深刻复杂的领域,由于笔者水平有限,仅提出两个可以参考的标准:其一,劳动规章制度应当满足内部性和职业性。用人单位仅有权对本单位内部的、与职业行为有关的行为进行劳动规章制度规制,以此防止用人单位随意扩大的用工自主权范围。其二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需要适当考虑社会公共政策和公共利益。劳动法是一门社会属性很强的学科,在不同的社会阶段受到不同的社会政策的影响,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社会公共利益。而劳动规章制度作为劳动法的重要规制部分之一,必然要进行适当的社会公共政策和公共利益的考量,使用人单位在行使用工自主权的过程中也承担相应的企业责任,减少劳资矛盾和纠纷。具体建议包括:其一,促使劳动规章制度的程序体现民主,并发挥积极的民主作用。提高劳动者在劳动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的参与程度,保证劳动者的话语权。从劳动规章制度问题的源头治理,减少劳资矛盾。公示中注重劳动者对劳动规章制度的知晓,使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从注重形式的形式正义向实质公平上迈进。其二,实施民主后的集中,明确用人单位对劳动规章制度具有决定权的地位,既满足用人单位的管理需要和实际情况,也符合国际化趋势,避免“单决”和“共决”的争论。其三,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借鉴国外经验,采取正面列举和反面排除相结合的方式限缩劳动规章制度的外延,既满足用人单位用工管理之必要,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其四,劳动规章制度内容不仅要合法更要合理,劳动规章制度应当更加注重对人权的保护,并结合工作岗位和工作性质、参考比例原则,对其合理性进行把控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