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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破产法仍然不是一部完整的破产法,因为自然人破产这一部分长期处于缺位状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深化,对自然人破产法的需求也愈加迫切。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是完善我国破产法律制度,为解决现实生活中出现的震后房贷如何处理等新的经济问题提供了解决的法律途径,对构建诚信社会、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对此,本文主要从三个部分来介绍我国应该如何构建自然人破产制度,具体而言:第一部分概述主要围绕什么是自然人破产、为何要建立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以及能否在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展开论述。对于何为自然人破产,本文明确将其界定为严格意义上的普通自然人破产。除此外,本文通过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分别解释为何要建立自然人破产以及能否建立自然人破产的问题,对此本文认为我们目前需要建立自然破产制度而且我们建立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条件也日趋成熟。第二部分主要从域外自然人破产立法模式及其核心制度的不同法律规定规定两个方面进行阐释。在域外自然人立法模式的选择中,重点介绍是应该单独设立自然人破产法还是与现有破产法混合立法的问题,并对每种模式进行评价;除此外,本文也介绍了自然人破产核心制度在各国的不同规定,具体包括自由财产制度、破产免责制度及失权与复权制度的不同法律规定规定。通过第二部分的介绍为第三部分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构建提供了有益借鉴。第三部分是全文核心,重点解决我国该如何建立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的问题,对此,本文主要从自然人破产程序制度规定和实体制度规定两个方面进行阐述。程序制度的构建是按照破产的顺序进行阐释的,即按照破产受理、破产和解、破产清算的顺序进行阐释。实体制度规定的构建主要围绕自由财产制度、破产免责制度和失权、复权等制度进行阐释,这三项制度也是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除此外,为了更好地规避破产欺诈,引入了破产犯罪制度并提出了完善个人信用制度体系。无论是程序制度构建还是实体制度构建,本文都紧紧围绕如何规避破产欺诈来进行构建,确保每一个程序和实体内容都能尽力保障债权人与债务人,尤其是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