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对非婚生子女保护的立法原则很先进,但缺少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身份关系的确认制度,造成法律漏洞。本文以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为研究对象,在立足本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先进的立法例,提出了我国认领制度的具体构建,并结合具体案例对认领之诉中亲子鉴定技术的运用做了探讨。全文主体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的概述。在界定了非婚生子女概念的前提下,介绍了认领和准正两种非婚生子女亲子关系确定的方式,并表明自己不赞成设立准正制度的观点及理由。同时明确了在现有立法缺失的现状下设立认领制度的意义所在。第二部分:我国立法态度的选择。综合分析了主客观两种立法态度,并结合案例,指出采纯粹客观主义的弊端。建议我国应分别具体情况采纳不同的立法态度,有利子女利益时可以赋予非亲生父亲以法律上的生父地位,使其享有亲权;有害子女利益时,则虽有血缘关系法律亦不承认该生父与子女间的亲子关系,剥夺其本应享有的亲权。关键在于灵活适用,遵循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原理,秉持一颗公平正义善良之心,真正实现子女利益的最大化。第三部分:在综合了德国、法国、意大利、日本、埃塞俄比亚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具体比较分析了自愿认领和强制认领带有争议性的相关问题,如自愿认领的模式、强制认领请求权的消灭与抛弃等等,并在每一争议点之后表明了笔者的态度,从而为下文具体构建我国的认领制度打好基础。第四部分:在第三部分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设立认领制度的立法原则,并在此先进理念的指引下,具体构建了符合我国实际的认领制度,为亲子法体系的完善作出相应的贡献。第五部分:该部分是对认领实务操作中运用广泛的亲子鉴定技术做了一定探讨。我国有关亲子鉴定的立法较为粗陋,在出现一方当事人拒不配合做亲子鉴定时,经常出现类似案情相反判决的情况,造成司法混乱。笔者在参考了不同国家和地区对拒不配合鉴定的当事人所采取的不同做法后,得出我国应当适用“不利推定”理论的结论,并建议强化法院委托鉴定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