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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在现代社会,科学技术已经高度发达,人们利用科学技术不断扩大了自身的活动领域,但是由于人类对自然和自身的认识仍然存在着种种局限,仍然存在着很多威胁着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的客观事件,并且这些事件在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不可抗力。由于法律对不可抗力的范围缺乏具体的规定,当事人常常会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条款,运用法律手段分配自然风险和社会风险。我国关于不可抗力的现行法律规定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不可否认,这种免责有利于促使合同当事人充分预测并合理规避风险,能充分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从而达到鼓励交易的目的。然而合同法仅在第97条对合同解除的后续责任做了一个总括规定,而没有对因不可抗力免责后合同当事人的损失分担或承担做出进一步的具体规定。作者认为,由于合同因不可抗力而解除与《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其它合同解除的情况是存在不同的,由此导致了第97条与第117条存在部分矛盾之处,因此对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后续责任承担问题不能笼统适用第97条的规定。这样一来,一旦发生不可抗力,仅适用117条的规定对遭受不可抗力的当事人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而对不可抗力免责后当事人对损失承担没有具体规定,这是不完善的,这个不完善之处将给实践操作带来很大的麻烦,也会造成实质性的不公平。如何完善我国现行法律关于不可抗力引起的损失承担问题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本文中,作者将结合实际案例,对发生不可抗力时,如何对当事人免责以及免责后双方对损失的承担问题进行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