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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的平行进口问题,知识产权界已讨论多年,并且争论激烈,但直到现在还没有定论。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日渐加强的今天,也没有任何一个国际公约对这一问题予以明文规定,而是留待各国根据自身的情况作出选择。专利、商标、版权因为各自法律特性和在各国具体发展情况的不同,表现出相同和不同的一面,致使平行进口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难度更大。随着世界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国际贸易中涉及知识产权平行进口交易的增多,从实践上使得知识产权平行进口成为一个亟待解决而又难以解决的问题。
就我国目前关于知识产权平行进口的立法、执法、司法的具体情况来看,尚没有一部法律对平行进口问题作出规定。但是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和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的发展,平行进口问题也日益成为一个现实而亟待解决的问题,对相关法律提出立法建议既是现实的需要,也是本文的写作目的。本文先对知识产权平行进口的概念、特征和发生原因进行系统分析,然后通过对权利穷竭原则、进口权理论和默示许可理论的阐述和综合运用,旨在对知识产权的平行进口问题进行系统性的研究,从而根据进口产品的生产者与最终进口国主张权利的权利人的关系将平行进口分为三种情形,即平行进口知识产权产品的进口、返销的知识产权产品平行进口和类似冒牌货的知识产权产品的进口。在对知识产权平行进口三种情形一一阐述和规制的基础上,笔者又运用经济学的方法对知识产权平行进口进行分析,得出在我国平行进口应该受到支持的论点,并认为在坚持“权利平衡”的原则下,要同时兼顾社会公众的利益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有区别地进行法律规制才是明智之举。
最后借鉴各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经验,并结合我国当前知识产权发展现状,对我国的平行进口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本土化解决方案,以期理论研究与现实需求的契合,并为长远立法规划和制度建构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