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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公民权利救济制度,在日常的工作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司法救济补充作用。信访在我国的历史上由来已久,至尧舜时期以来,信访就以各种形式在民众参政议政,维权诉求的活动中发挥着不同程度的作用。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更加注重信访在权利救济范围内的作用,通过设立机构和制定相关法规进一步对信访制定进行规范。现目前我国的信访类型主要有三种:参与类信访;求决类信访;诉讼类信访。其中求决类信访和诉讼类信访是我国每年信访的主要部分。现行信访制度的重要功能有两个:反映社情民意与权利救济功能。尽管信访制度可以给予公民权利救济,让领导者掌握社会动态,了解民生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信访制度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具体表现为:现目前的信访案件涉及的内容过于广泛,而国家对信访案件的受案范围并没有做出正式的规定;在受理案件的时候,由于中央对各个地方政府提出了要把问题消化在基层的要求,把各地信访的数量纳入到各地方的政绩考核体系中去,依据各地信访量给地方排名,所以各个地方政府采用各种措施来降低本地的信访量,其中就包括推、阻、存的方式,个别地方还采用极端的暴力性手段来防止信访,给公民的权利再次造成损害;而且源源不断的信访又给国家提出了一个难题:“人治”和“法治”的悖论,现行信访的实践中,不同程度的对我国司法权威和司法独立造成了负面的影响,而司法权威的减弱,更造成信访量的增加,使“法治”无法深入民心,如此反复,形成恶性循环;再有就是信访没有一个完善的体制,出现了许多部门功能重叠,信访人员找不到责任主体,无法解决信访问题。因此,通过信访与行政诉讼救济和行政复议救济的比较,再加上了解了西方国家关于类似信访救济的体制的特点,我国的信访制度需要解决当前的困境,更好的为公民提供救济,必须要采取必要的措施,首先要明确信访制度在我国公民权利救济中定位,然后要规划体系,划定受案范围,设立专门的信访机构,制定专门的法规,最终目的就是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信访问题。以此来更好的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